國家稅務總局賀州市稅務局關于轉發做好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過渡期有關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賀市稅發〔2018〕2號 2018-07-05
為做好征管體制改革過渡期有關稅收征管工作,現將《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過渡期有關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桂稅發〔2018〕2號)轉發給你們,結合賀州的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要求,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表證單書及印章使用
賀州市稅務局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原國稅、地稅機關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稅收業務印章根據工作需要按規定刻制,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可以使用稅收業務專用章。各類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原賀州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使用賀州市稅務局行政、業務印章。
二、欠稅公告
在發布欠稅公告前,根據《欠稅公告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9號)規定,欠稅200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各縣(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分別在國稅、地稅“金三”系統啟動和辦結欠稅公告流程,并導出所有稅種欠稅信息,按戶歸集確認,由賀州市稅務局對納稅人欠稅情況予以公告。同時,各縣(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做好欠稅管理。
三、減免稅管理
對納稅人向原稅務機關提出的減稅、免稅的核準或備案的申請,新稅務機關將依照規定作出核準意見或接收備案,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得審批。
各縣(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征管工作中遇到重要問題和情況,要及時向市稅務局請示、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賀州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