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玉林市稅務局關于公布繼續執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玉林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2018-07-05
國家稅務總局玉林市稅務局關于公布繼續執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玉林市稅務局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將《國家稅務總局玉林市稅務局繼續執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國家稅務總局玉林市稅務局繼續執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2玉林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取消簡并涉稅文書報告表的公告.
3玉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繳納期限的公告.
4玉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轉讓和租賃房產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玉林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國家稅務總局玉林市稅務局繼續執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序號標題發文日期文號1玉林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取消簡并涉稅文書報告表的公告2014.06.13玉林市國家稅務局公告 2014年第1號2玉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繳納期限的公告2016.10.13廣西玉林市地方稅務局公告 2016年第2號3玉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轉讓和租賃房產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2017.06.30廣西玉林市地方稅務局公告 2017年第1號附件2
玉林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取消簡并涉稅文書報表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涉稅文書報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4〕50號)精神,推動第二批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深入開展,切實減輕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負擔,根據稅務總局“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工作安排,決定對本級自行印制在全市范圍內使用的涉稅文書報表進行規范,該保留的保留、該完善的完善、該取消的取消、該簡并的簡并。現將取消的《廉政承諾書》予以發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涉稅文書報表式樣
玉林市國家稅務局
2014年6月13日
分送:各縣(市、區)國家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局內各部門。
征收管理科(大企業稅收管理科)承辦辦公室2014年6月13日印發
附件3
玉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繳納期限的公告
為了規范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管理,方便納稅人集中申報納稅,提高納稅服務質量和效率,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房產稅施行細則》(1987年5月5日自治區人民政府桂政發〔1987〕48號發布,根據2002年6月1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房產稅施行細則>的決定》修訂)第七條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實施辦法》(1989年11月1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號發布,根據2007年7月1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實施辦法>的決定》修訂)第十一條的規定,現就玉林市范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繳納期限明確如下:
一、明確房產稅的申報繳納期限:按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的,按年計算,分上、下半年兩次繳納,上半年的申報繳納期限為5月1日至5月15日,下半年的申報繳納期限為11月1日至11月15日;按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的,申報繳納期限為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日至15日。
二、明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繳納期限:按年計算,分上、下半年兩次繳納,上半年的申報繳納期限為5月1日至5月15日,下半年的申報繳納期限為11月1日至11月15日。
三、本公告下發前,納稅人已申報繳納所屬期為2016年度的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允許計算扣減。
四、申報期后,納稅人因發生房產或土地轉讓行為而多繳的房產稅或城鎮土地使用稅,可在下一個申報期計算抵減或申請退稅。申報期后新增的房產或土地,在下一個申報期內一并申報繳納房產稅或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玉林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10月13日
分送: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局內各單位。
玉林市地稅局辦公室承辦辦公室2018年7月5日印發
附件4
玉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轉讓和租賃房產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現就玉林市個人轉讓和租賃房產有關稅收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個人轉讓房產的稅收政策問題
(一)對個人轉讓應稅房產,能夠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和成本費用核算資料的,應依法分別計算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依法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
(二)對個人轉讓應稅房產,無法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和成本費用核算資料的,可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1.個人轉讓住房的,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縣城(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分別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的7%、5%計征,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或縣城(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的1%計征,教育費附加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的3%計征,地方教育附加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的2%計征,個人所得稅按轉讓收入的1%核定征收。
2.個人轉讓商鋪和其他房產的,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縣城(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分別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的7%、5%計征,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或縣城(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的1%計征,教育費附加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的3%計征,地方教育附加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的2%計征,印花稅按轉讓收入的0.05%計征,土地增值稅按轉讓收入的5%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按轉讓收入的2%核定征收。
二、關于個人租賃房產的稅收政策問題
(一)對個人租賃應稅房產,能夠提供有關憑證資料,可以準確核算收入、成本和費用的,應依法分別計算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和個人所得稅。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依法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
(二)對個人租賃應稅房產,未能提供有關憑證資料,無法核算成本和費用的,應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1.個人租賃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增值稅起征點以下的,房產稅按租賃收入的4%計征,個人所得稅按租賃收入的1%核定征收。
2.個人租賃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增值稅起征點(含增值稅起征點)以上的,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縣城(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分別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的7%、5%計征,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或縣城(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的1%計征,教育費附加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的3%計征,地方教育附加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的2%計征,房產稅按租賃收入的4%計征,個人所得稅按租賃收入的1.2%核定征收。
3.個人租賃商鋪和其他房產,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增值稅起征點以下的,房產稅按租賃收入的4%計征,印花稅按租賃收入的0.1%計征,個人所得稅按租賃收入的1.5%核定征收。
4.個人租賃商鋪和其他房產,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增值稅起征點(含增值稅起征點)以上的,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縣城(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分別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的7%、5%計征,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或縣城(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的1%計征,教育費附加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的3%計征,地方教育附加按實際繳納增值稅的2%計征,房產稅按租賃收入的4%計征,印花稅按租賃收入的0.1%計征,個人所得稅按租賃收入的2%核定征收。
三、納稅人轉讓、租賃房產應納稅款實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各相關稅種仍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玉林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6月29日
分送: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
局內各單位。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玉林市地方稅務局所得稅科承辦辦公室2017年6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