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玉林市稅務局關于公布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玉林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2018-07-05
國家稅務總局玉林市稅務局關于公布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玉林市稅務局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將《國家稅務總局玉林市稅務局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玉林市各級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需要適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國家稅務總局玉林市稅務局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2玉林市國家稅務局、玉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委托郵政部門代開普通發票、代征收稅費的公告.
3玉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及應稅所得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玉林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國家稅務總局玉林市稅務局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序號標題發文日期文號需要修改的條款修改后的條款 1玉林市國家稅務局、玉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委托郵政部門代開普通發票、代征收稅費的公告2015.3.24玉林市國家稅務局、玉林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 為推進個體稅收社會化管理,更好地服務納稅人和消費者,加強普通發票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2013年第24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在玉林市轄區內,委托部分郵政單位代開普通發票、代征收稅費,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為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推進便捷辦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在玉林市轄區內,委托郵政部門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簡稱“普通發票”)、代征收稅費,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稅部門委托代開普通發票的范圍附件2
玉林市國家稅務局玉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委托郵政部門代開普通發票、代征收稅費的公告
玉林市國家稅務局 玉林市地方稅務局2015年第1號
為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推進便捷辦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決定在玉林市轄區內,委托郵政部門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簡稱“普通發票”)、代征收稅費,具體事項公告如下:
一、委托代開普通發票的范圍
根據《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確定范圍的以下收入:
(一)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普通發票的。
(二)農村鄉鎮零散經營戶取得的收入,需要開具普通發票的。
(三)上級稅務機關確定需要實行委托代開普通發票的其他收入。
二、委托代征稅費的范圍
(一)代征稅費: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
(二)代征范圍:上述委托郵政部門代開普通發票,按規定需要征收稅費的。
三、代開普通發票需提供的資料
(一)《代開發票申請表》。
(二)按規定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自然人提供身份證明。
(三)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如業務合同、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四、實行委托郵政部門代開普通發票、代征收稅費的地點
中國郵政集團公司玉林市分公司及其各郵政網點,各縣(市)區分公司及其各郵政網點。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玉林市國家稅務局玉林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3月24日
分送:玉林市國家稅務局、玉林市地方稅務局局內各部門。
征收管理科(大企業稅收管理科)承辦辦公室2015年3月24日印發
附件3
玉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廣西玉林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35號)和《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桂地稅發〔2015〕84號)有關規定,現將我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及核定征收率
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表一)
行業應稅所得率%
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5
建筑業、房地產開發業7
飲食服務業7
娛樂業20
其他行業10
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二)
行業核定征收率%
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1
建筑業、房地產開發業1.5
飲食服務業1.5
娛樂業1.歌廳舞廳、KTV、卡拉OK、迪吧、游藝。2.5
2.其他娛樂2
其他行業2
二、適用范圍
(一)《個人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表一)適用于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管理的個體工商戶、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二)《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表二)適用于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管理的個體工商戶、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三、其它事項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的要求,各級地稅機關要完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管理,重點加強規模較大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的查賬征收管理;難以實行查賬征收的,依法嚴格實行核定征收。對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和房地產估價等鑒證類中介機構,不得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應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上級稅務機關關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核定應稅所得率和核定征收率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三)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玉林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11月27日
分送: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玉林市地方稅務局所得稅科承辦辦公室2018年7月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