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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稅務總局貴港市稅務局關于公布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2018-08-13 16:35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貴港市稅務局關于公布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貴港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2018-07-06

  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貴港市稅務局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將《國家稅務總局貴港市稅務局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貴港市各級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需要適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國家稅務總局貴港市稅務局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2.貴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匯總申報期限的公告.

  3.貴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貴港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稅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4.貴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貴港市地方稅務局存量房評估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5.貴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存量房評估稅收征收管理業務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

  6.貴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附征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7.貴港市地方稅務局貴港市財政局貴港市國土資源局關于低品位礦等礦產品資源稅減免認定標準和管理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貴港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國家稅務總局貴港市稅務局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序號標題發文日期文號需要修改的條款修改后的條款1貴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匯總申報期限的公告2012年4月1日貴港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2號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2012年第1號公告)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2012年第1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修訂)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2貴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貴港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2012年8月6日貴港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2017年12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6號修訂)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2009〕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促進房價合理回歸 助推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稅收政策的公告》(2012年第6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問題的批復》(桂地稅字〔2012〕4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2009〕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問題的批復》(桂地稅字〔2012〕4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適用范圍:
土地增值稅納稅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經所屬縣(市、區)地稅局(含市地稅局直屬稅務分局,下同)審核確認后,第二條 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適用范圍:
土地增值稅納稅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經所屬縣(市、區)稅務局審核確認后,第五條3.主管稅務機關將相關納稅資料上報縣(市、區)地稅局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確認;
4.縣(市、區)地稅局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確認后,由主管稅務機關下發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通知書;第五條3.主管稅務機關將相關納稅資料上報縣(市、區)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確認;
4.縣(市、區)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確認后,由主管稅務機關下發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通知書;第六條  各縣(市、區)地稅局應建立《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臺帳》(詳見附件2),并于每年度終了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將臺帳資料報市地稅局(勞務和財產行為稅科)備案。第六條  各縣(市、區)稅務局應建立《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臺帳》(詳見附件2),并于每年度終了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將臺帳資料報市稅務局備案。第七條  各縣(市、區)地稅局要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第七條  各縣(市、區)稅務局要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辦理。具體由貴港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辦理。具體由貴港市稅務局負責解釋。3貴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貴港市地方稅務局存量房評估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2年8月13日貴港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4號標題                                                                          貴港市地方稅務局存量房評估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試行)標題                                                                     貴港市稅務局存量房評估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試行)第七條  一級審理。                                                           5.前臺受理人員根據終審意見征收稅款;如納稅人仍有異議,主管稅務機關將《爭議申請表》報縣(市、區)地稅局,啟動“二級專業評估”程序。第七條  一級審理。                                                        5.前臺受理人員根據終審意見征收稅款;如納稅人仍有異議,主管稅務機關將《爭議申請表》報縣(市、區)稅務局,啟動“二級專業評估”程序。第八條 二級專業評估。由縣(市、區)地稅局組織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個案評估。    3.若納稅人同意評估結論,縣(市、區)地稅局負責人在《爭議申請表》簽署意見,進入稅款征收環節;若納稅人對專業評估結果仍存爭議,縣(市、區)地稅局負責人在《爭議申請表》簽署意見后,報市地稅局合議,啟動“三級合議定案”程序。第八條 二級專業評估。由縣(市、區)稅務局組織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個案評估。    3.若納稅人同意評估結論,縣(市、區)稅務局負責人在《爭議申請表》簽署意見,進入稅款征收環節;若納稅人對專業評估結果仍存爭議,縣(市、區)稅務局負責人在《爭議申請表》簽署意見后,報市稅局合議,啟動“三級合議定案”程序。第九條 三級合議定案。納稅人對“二級專業評估”的結果有異議,則由設區的市地方稅務局牽頭成立合議委員會商定最終的計稅價格。                                   1.由審理小組初審人作為個案評估業務的受理人,收集正常情況下納稅人的交易材料、征收稅務機關內部審理的資料和實施“二級專業評估”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書,經縣(市、區)地稅局負責人簽名確認后提交合議委員會討論;                                                                      3.市地方稅務局負責人在《爭議申請表》簽署意見,送達主管稅務機關;第九條 三級合議定案。納稅人對“二級專業評估”的結果有異議,則由設區的市稅務局牽頭成立合議委員會商定最終的計稅價格。                                       1.由審理小組初審人作為個案評估業務的受理人,收集正常情況下納稅人的交易材料、征收稅務機關內部審理的資料和實施“二級專業評估”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書,經縣(市、區)稅務局負責人簽名確認后提交合議委員會討論;                           3.市稅務局負責人在《爭議申請表》簽署意見,送達主管稅務機關;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貴港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貴港市稅務局負責解釋。4貴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存量房評估稅收征收管理業務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2012年8月13日貴港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5號標題                                                                     貴港市地方稅務局存量房評估稅收征收管理業務操作辦法(試行)標題                                                                       貴港市稅務局存量房評估稅收征收管理業務操作辦法(試行)第二條  貴港市地方稅務局征管范圍內通過存量房評估進行存量房交易的稅收征管適用本辦法。第二條 貴港市稅務局征管范圍內通過存量房評估進行存量房交易的稅收征管適用本辦法。第九條  納稅人對評估的計稅價格有爭議的,且有正當理由的,依據《貴港市地方稅務局存量房評估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試行)》進入爭議處理環節。第九條  納稅人對評估的計稅價格有爭議的,且有正當理由的,依據《貴港市稅務局存量房評估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試行)》進入爭議處理環節。第十條    本辦法由貴港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十條    本辦法由貴港市稅務局負責解釋。5貴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附征率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12月16日貴港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2號二、按照附征率核定征收的,依據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實行附征。二、按照附征率核定征收的,依據增值稅、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實行附征。四、國家稅務總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比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四、國家稅務總局、自治區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比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6貴港市地方稅務局 貴港市財政局 貴港市國土資源局關于低品位礦等礦產品資源稅減免認定標準的公告2017年1月13日貴港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三、資源稅減免未盡事宜由市地方稅務局商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確定。三、資源稅減免未盡事宜由市稅務局商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確定。

   附件2

  貴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印花稅匯總申報期限的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21號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印花稅征收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2012年第1號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修訂)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就我市印花稅納稅人匯總申報的期限問題明確如下:

  納稅人采用納稅申報辦法的,均應按季進行匯總,并于每季終了后十日內申報并繳納印花稅款。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四三月二十七一日

  印送: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本局直屬稅務分局、稽查

  局、各科室。

  貴港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2012年4月1日封發

  打印:易藝校對:勞務和財產行為稅科甘全邦

  附件3

  貴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貴港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3號

  現將《貴港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貴港市地方稅務局

  2012年8月6日

  貴港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國家稅務總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2009〕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問題的批復》(桂地稅字〔2012〕4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適用范圍:

  土地增值稅納稅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經所屬縣(市、區)稅務局審核確認后,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銷售(轉讓)收入憑證、成本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轉讓銷售(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五)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六)轉讓房地產無法提供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夠依法清算土地增值稅的。

  第三條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確定:

  (一)銷售(轉讓)住宅房屋(包括有產權的車庫、車位)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5%;

  (二)銷售(轉讓)商鋪和其他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6%;

  (三)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應據實清算土地增值稅,在確實無法提供有關資料進行清算的情況下,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8%;

  (四)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既有住宅房屋,又包括商鋪和其他房地產的,納稅人應按不同的房地產類型分別核算銷售收入,納稅人不能按照房地產類型分開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銷售收入的,應從高適用核定征收率。

  第四條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稅款的計算:

  應交土地增值稅稅款=房地產銷售(轉讓)收入×適用核定征收率

  第五條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程序:

  (一)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房地產項目,按照以下流程進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

  1.主管稅務機關發出核定征收的稅務事項告知書,要求納稅人提出核定征收書面申請,如實填寫《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審批表》(詳見附件1)及報送相關涉稅資料;若納稅人不提出核定征收書面申請,不填寫《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審批表》,《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審批表》由主管稅務機關完成本條第(一)款第2點核查工作后填寫。

  2.主管稅務機關組織稅務人員對房地產項目開展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核查,出具核查報告;報告應包括該項目詳盡的基本情況,未能據實清算的原因,采用核定征收的意見等內容。

  3.主管稅務機關將相關納稅資料上報縣(市、區)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確認;

  4.縣(市、區)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確認后,由主管稅務機關下發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通知書;

  5.按核準的核定征收率對房地產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二)對人民法院強制拍賣、變賣的房地產,無法確定扣除項目金額的,可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六條各縣(市、區)稅務局應建立《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臺帳》(詳見附件2),并于每年度終了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將臺帳資料報市稅務局備案。

  第七條各縣(市、區)稅務局要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對轄區內符合清算條件的房地產項目,要盡快組織力量進行清算;對不能按照規定進行清算的房地產項目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按規定達到清算條件但不及時督促進行清算,也不采取措施實行核定征收,造成稅款長期拖延不繳或稅款流失的,應按有關規定追究稅務征收直接責任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第八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稅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辦理。具體由貴港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貴港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貴港市地方稅務局存量房評估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4號

  現將《貴港市地方稅務局存量房評估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試行)》予以公告,辦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貴港市地方稅務局

  2012年8月13日

  貴港市稅務局存量房評估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市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存量房評估工作)中的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行為,解決在實行計稅價格管理中征納雙方對計稅價格核定的爭議,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體現稅務機關依法、公正、公平治稅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0〕10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1〕61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存量房評估計稅價格爭議,是指在貴港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買賣存量房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存量房評估中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交易計稅價格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要求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重新核定計稅價格的行為。

  第三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于納稅人辦理存量房交易納稅申報時,告知納稅人虛假申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相應處罰標準,同時告知納稅人享有提出異議和要求處理的權利。

  第四條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有異議,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通過前臺受理人員直接約談的方式協商解決。

  約談后仍有異議的,進入本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程序。

  第五條經約談后,納稅人對計稅價格仍有異議的,應在7個工作日之內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應根據相關事實闡明理由,報送《貴港市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申請表》(以下簡稱《爭議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第六條對約談后仍有異議的存量房核定計稅價格事項,采取一級審理、二級專業評估、三級合議定案的“三級復審機制”予以解決。

  第七條一級審理。由負責具體征收稅務機關審理小組結合納稅人申報價格和評稅系統評估結果進行討論,并出具審理結論。

  流程如下:

  1.前臺受理人員受理納稅人《爭議申請表》后,與納稅人提供的其他資料一并提交審理小組初審人(一般由辦稅服務廳負責人擔任);

  2.審理小組初審人啟動存量房評估爭議處理機制,召集審理小組成員對爭議事項進行集體討論;

  3.審理小組成員討論時,如有必要可邀請有資質的社會評估機構參與討論,或委派審理小組成員實地核查,在《爭議申請表》提出解決爭議的處理意見;

  4.負責終審的領導(由各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在綜合審理小組所有成員意見后,在《爭議申請表》出具終審意見(原則上在核定計稅價格上下浮動不超過10%);

  5.前臺受理人員根據終審意見征收稅款;如納稅人仍有異議,主管稅務機關將《爭議申請表》報縣(市、區)稅務局,啟動“二級專業評估”程序。

  第八條二級專業評估。由縣(市、區)稅務局組織專業的評估機構進行個案評估。

  稅務機關選定一個或若干個由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作為個案評估的指定執行單位。評估費用由征收機關負擔。流程如下:

  1.由審理小組初審人作為個案評估業務的受理人,收集正常情況下納稅人的交易資料和征收稅務機關內部審理的資料,并同時向選定評估機構發出《委托評估業務聯系單》;

  2.評估機構在接到《委托評估業務聯系單》后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工作,出具評估報告給稅務機關;

  3.若納稅人同意評估結論,縣(市、區)稅務局負責人在《爭議申請表》簽署意見,進入稅款征收環節;若納稅人對專業評估結果仍存爭議,縣(市、區)稅務局負責人在《爭議申請表》簽署意見后,報市稅務局合議,啟動“三級合議定案”程序。

  第九條三級合議定案。納稅人對“二級專業評估”的結果有異議,則由設區的市稅務局牽頭成立合議委員會商定最終的計稅價格。

  流程如下:

  1.由審理小組初審人作為個案評估業務的受理人,收集正常情況下納稅人的交易材料、征收稅務機關內部審理的資料和實施“二級專業評估”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書,經縣(市、區)稅務局負責人簽名確認后提交合議委員會討論;

  2.合議委員會所有成員結合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材料以及房地產市場交易狀況進行論證,并以會議紀要的形式確定最終的計稅價格;

  3.市稅務局負責人在《爭議申請表》簽署意見,送達主管稅務機關;

  4.主管稅務機關以合議委員會的定案結論作為依據,征收相關稅款。

  第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納稅人《爭議申請表》的當日決定是否受理,并向申請人下達《受理通知書》或《不予受理通知書》。

  一級審理、二級專業評估、三級合議定案應在受理之日起分別在7個工作日、20個工作日、30個工作日內辦結。

  情況復雜無法按時辦結的,經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對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價格爭議,納稅人只能申請一次爭議處理。納稅人對重新核定的結果仍有異議的,必須依照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主管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對于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爭議較多的區域,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檢查房產評稅系統中該區域房屋基準價格的合理性,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調整基準價格。

  第十三條納稅人發現爭議處理部門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現象,或是對價格作出明顯不合理調整卻又無法說明正當理由的,可以依法向紀檢監察部門進行實名舉報。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貴港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告之日日起試行。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執行。

  附件:1.貴港市存量房評估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申請表

  2.委托評估業務聯系單

  3.存量房評估計稅價格爭議受理通知書

  4.存量房評估計稅價格爭議不予受理通知書

  附件1:

  貴港市存量房評估計稅價格爭議處理申請表

  納稅人聯系電話

  房屋坐落地址房屋面積㎡

  簽訂合同日期年月日發票開具日期年月日

  申報金額元最低計稅價格元

  申請爭議處置事項及理由

  附列資料清單1

  2

  3

  4

  5

  6

  7

  8

  聲明:本人已閱知并同意接受納稅爭議處理相關政策條款,對上述提供的申請爭議處理證據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納稅人買方(簽名):納稅人賣方(簽名):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一級審理情況審理小組處理意見:

  簽名:日期:

  主管領導意見:

  簽名:日期:

  二級專業評估情況評估機構意見:

  縣(市、區)稅務局(蓋章):日期:

  三級合議定案情況合議定案意見:

  市稅務局(蓋章):日期:

  附件2:

  委托業務聯系單

  編號:

  公司(所):

  經我局審核,位于房產的成交價格為元(折合為元/平方米)明顯低于同類地段的市場價格;但房產轉讓方對我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0〕10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1〕61號)等規定計算的計稅價格元持有異議。

  現委托你公司(所)按照建設部頒布的《房地產估價規范(GB/T50291-1999)》,遵照獨立、客觀、科學、公正的估價原則,進行實地勘查、資料分析,并結合估價經驗和對房地產價格資料的掌握,出具公正、真實的估價報告,作為課稅依據。

  請你公司(所)在收到本聯系單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評估,客戶聯系人,聯系電話,并將估價報告及時送達我局。

  稅務機關(簽章)

  年月日

  附件3:

  稅務局

  存量房評估計稅價格爭議

  受理通知書

  存量房爭議受理〔〕號

  :(納稅人識別號:)

  你于年月日申請的存量房轉讓計稅價格核定爭議事項,經審核,符合受理條件,準予受理,特此通知。請你于年月日領取復評結果。

  稅務機關(簽章)

  年月日

  注:本文書一式兩份,納稅人一份、主管稅務機關一份。

  附件4:

  稅務局

  存量房評估計稅價格爭議

  不予受理通知書

  存量房爭議不受理〔〕號

  :(納稅人識別號:)

  你于年月日申請的存量房轉讓計稅價格核定爭議事項,經審核,不符合受理的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特此通知。

  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稅務機關(簽章)

  年月日

  注:本文書一式兩份,納稅人一份、主管稅務機關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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