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賀州市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賀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2018-07-05
為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第二條的規定,現就賀州市(含3縣2區)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普通住房,按1%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四)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鋪和其他房產,按3%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問題
納稅人應當按照現行土地增值稅規定,據實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實行核定征收。
(一)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納稅人出售或轉讓房產,分別按房產類型確定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
1.普通住宅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2.非普通住宅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3.商鋪和其他房產按不低于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二)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應據實清算土地增值稅,在確實無法提供有關資料進行清算的情況下,按不低于10%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三)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個人房產,未執行《賀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和租賃房產有關地方稅費政策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1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應按本公告規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四)在本公告執行前達到清算條件但未清算的房地產項目,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應按本公告規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執行。原《賀州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轉發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批復的通知》(賀地稅辦發〔2010〕5號)、《賀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通知》(賀地稅發〔2018〕69號)、《賀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4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賀州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相關附件下載:
《國家稅務總局賀州市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解讀稿.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賀州市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解讀稿
一、修訂背景及目的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確保改革后機構合法性、執法合法性和執法規范統一性,將《賀州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轉發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批復的通知》(賀地稅辦發〔2010〕5號)、《賀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通知》(賀地稅發〔2018〕69號)和《賀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政策問題的公告》(2017年第4號)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需保留條款進行整合后重新發文和規范。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為促進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給,本公告在《賀州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轉發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批復的通知》(賀地稅辦發〔2010〕5號)基礎上,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的范圍調整為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調整為保障性住房。
(二)刪除桂地稅字〔2010〕38號文第五條“對強制拍賣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按5%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因此,對強制拍賣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無需預征。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國家稅務總局賀州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