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欽州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欽州市稅務局 2018-07-0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要求,現對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作出調整,公告如下:
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普通住房,按1%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四、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鋪和其他房產,按3%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執行,原《欽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欽州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欽地稅發〔2014〕92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欽州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國家稅務總局欽州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解讀稿
2018-07-05 國家稅務總局欽州市稅務局
一、修訂背景及目的
按照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將《欽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欽州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欽地稅發〔2014〕92號)關于預征率需保留條款進行整合后重新發文和規范。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為促進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給,將《欽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欽州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欽地稅發〔2014〕92號)附件1,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的范圍調整為與《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調整為保障性住房。
(二)刪除欽地稅發〔2014〕92號附件1“對強制拍賣轉讓土地,按5%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因此,對強制拍賣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無需預征,原則上應據實清算土地增值稅。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