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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關于公布繼續執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2018-08-13 16:35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關于公布繼續執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7號   2018-07-05

  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將《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繼續執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繼續執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2.梧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的公告

  3.梧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確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

  4.梧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5.梧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和租賃房產有關地方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

  6.政策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繼續執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序號標題發文日期文號1梧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的公告2011.8.31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2梧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確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2015.8.31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3梧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2016.12.1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號4梧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和租賃房產有關地方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2017.6.30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

   附件2

  梧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的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

  根據《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的通知》(桂地稅發〔2011〕94號)要求,現就調整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個人所得稅征收率表:

  行業備注征收率

  工業貨物生產、加工、修理1.8%

  商業貨物批發及零售1.3%

  建筑安裝業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1.8%

  娛樂業歌(舞)廳、音樂茶座、游藝等2.7%

  飲食服務業飲食業及其他服務業1.7%

  交通運輸業貨物運輸、客運、裝卸搬運等1.5%

  其他行業文化體育業及其他上述未列舉的行業1.7%

  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1.0%

  二、實行核定稅額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相應調減核定稅額。

  三、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梧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核定個人所得稅附征率的通知》(梧地稅發〔2006〕39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印送: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市局直屬機構,局內各單位。

  梧州市地方稅務局辦公室2011年8月31日封發

  打印:陳沁校對:所得稅科高建剛

  附件3

  梧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確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

  為規范我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及《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做好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桂地稅發〔2015〕84號)有關規定,現將我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確定如下:

  一、確定我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如下:

  行業應稅所得率

  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5%

  建筑業8%

  房地產開發業8%

  飲食服務業8%

  娛樂業20%

  其他行業10%

  該應稅所得率適用于采用非“定期定額”核定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符合條件的納稅人申報繳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時要結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所附“稅率表二”計算應納稅額。

  二、《梧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的公告》(梧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號)規定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只適用于采用“定期定額”核定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梧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8月31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主送: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抄送: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梧州市地方稅務局所得稅科承辦辦公室2015年8月31日印發

  附件4

梧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號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房產稅施行細則》第七條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土地稅暫行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現將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公告如下:

  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執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兩次繳納,納稅人應分別于當年6月1日至15日申報繳納上半年稅款、12月1日至15日申報繳納下半年稅款。

  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執行。《梧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通知》(梧地稅發〔2009〕128號)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關于《明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解讀

  梧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6年12月1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分送: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梧州市地方稅務局勞務和財產行為稅科承辦

  辦公室2016年12月1日印發

附件5

梧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和租賃房產有關地方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

  為合理引導住房消費,促進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產交易成本,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等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現就我市個人轉讓和租賃房產有關地方稅收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關于個人轉讓房產的稅收政策問題

  (一)對個人轉讓應稅房產,能夠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和成本費用核算資料的,應依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等地方各稅。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依法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

  (二)對個人轉讓應稅房產,無法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和成本費用核算資料的,可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1.個人轉讓住房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

  2.個人轉讓商鋪和其他房產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2%,土地增值稅征收率為5%。

  (三)以上對個人轉讓應稅房產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不適用于個人通過拍賣市場拍賣的個人房產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個人租賃房產的稅收政策問題

  (一)對個人租賃應稅房產,能夠提供有關憑證資料,可以準確核算收入、成本和費用的,應依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房產稅等地方各稅。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依法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

  (二)對個人租賃應稅房產,未能提供有關憑證資料,無法準確核算成本費用的,應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1.個人租賃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稅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房產稅征收率為4%。

  2.個人租賃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稅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2%,房產稅征收率為4%。

  3.個人租賃商鋪和其他房產,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稅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5%,房產稅征收率為4%。

  4.個人租賃商鋪和其他房產,每月取得租金收入(不含稅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2%,房產稅征收率為4%。

  三、除核定征收稅種以外,個人轉讓和租賃房產應征收的其他地方稅收按照單項稅種管理的要求辦理。納稅人轉讓、租賃房產應納稅款實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各相關稅種仍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梧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7年6月30日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主送: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抄送: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梧州市地方稅務局政策法規科承辦辦公室2017年6月30日印發

  附件6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關于公布繼續執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按照《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相關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文件清理工作部署,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對原梧州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稅收規范性文件是稅務機關行使權力、實施管理的重要依據,對納稅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影響重大。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開展了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對繼續執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予以公布,確保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后稅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

  三、《公告》的主要內容

  本公告公布繼續執行的稅收規范性文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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