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柳州市稅務局關于公布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柳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2018-07-05
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做好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柳州市稅務局對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F將《國家稅務總局柳州市稅務局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柳州市各級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需要適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國家稅務總局柳州市稅務局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2.柳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核定征收率及確定開發成本扣除標準的公告
3.柳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和租賃房產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
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柳州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柳州市稅務局關于公布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背景和意義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開展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相關部署,我局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的規定,對原柳州市國家稅務局、柳州市地方稅務局制定公布的現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梳理出其中正文、附件機構名稱變化或實質內容有改動的文件目錄,并對相關文件內容進行了修改。同時,明確國稅機構、地稅機構合并前后政策如何適用的問題,促進稅收規范性文件執行的有序對接。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稅收規范性文件是稅務機關行使權力、實施管理的重要依據,對納稅人等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影響重大。國家稅務總局柳州市稅務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的工作要求,開展了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確保國稅、地稅機構合并后稅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
三、主要內容
經過全面梳理,我局公布了修改的2件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并注明修改的前后內容,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對照掌握。公告同時規定,柳州市國家稅務局、柳州市地方稅務局合并前,需要適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原規定執行。
附件1 國家稅務總局柳州市稅務局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序號標題發文日期文號需要修改的條款修改后的條款1柳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核定征收率及確定開發成本扣除標準的公告2016.12.1柳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3號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結合我市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實際,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
實施細則、
《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通知》(桂地稅發〔2010〕18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問題的批復》(桂地稅字〔2012〕36號)等規定,現將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結合我市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實際,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
實施細則等規定,現將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公告如下:2柳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轉讓和租賃房產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公告2017.6.30柳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 一、關于個人轉讓房產的稅收政策問題
(一)對個人轉讓應稅房產,能夠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和成本費用核算資料的,應按規定分別計算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和
代征的增值稅。
(二)對個人轉讓應稅房產,無法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和成本費用核算資料的,
應按規定分別計算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和代征的增值稅,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 1.個人轉讓住房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2.個人轉讓商鋪和其他房產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2%、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5%。 一、關于個人轉讓房產的稅收政策問題
(一)對個人轉讓應稅房產,能夠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和成本費用核算資料的,應按規定分別計算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
(二)對個人轉讓應稅房產,無法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和成本費用核算資料的,
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如下: 1.個人轉讓住房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2.個人轉讓商鋪和其他房產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2%、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5%。
其他稅種按照規定分別計算征收。 二、關于其他個人租賃房產的稅收政策問題
(一)其他個人租賃應稅房產,能夠提供有關憑證資料,可以準確核算收入、成本和費用的,應按規定分別計算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和
代征的增值稅。
(二)其他個人租賃應稅房產,未能提供有關憑證資料,無法準確核算成本和費用的,按增值稅起征點相關規定征、免增值稅及相關附加,
印花稅按0.1%稅率征收,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房產稅。
1.其他個人租賃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2%;房產稅按租金收入4%的征收率征收。
2.其他個人租賃商鋪和其他房產,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5% ;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2%,房產稅按租金收入4%的征收率征收。 二、關于其他個人租賃房產的稅收政策問題
(一)其他個人租賃應稅房產,能夠提供有關憑證資料,可以準確核算收入、成本和費用的,應按規定分別計算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
(二)其他個人租賃應稅房產,未能提供有關憑證資料,無法準確核算成本和費用的,按增值稅起征點相關規定征、免增值稅及相關附加,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房產稅核定征收率如下:
1.其他個人租賃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2%;房產稅按租金收入4%的征收率征收。
2.其他個人租賃商鋪和其他房產,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1.5% ;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2%,房產稅按租金收入4%的征收率征收。
其他稅種按照規定分別計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