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公務交通補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2號 2018-07-09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現將我區個人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人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費用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我區公務人員按公務交通補貼規定取得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補貼收入,即:廳級每人每月1950元,處級每人每月1200元,科級每人每月750元,科員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的標準,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超出規定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今后,若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調整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的,按調整后的標準扣除。
三、我區各級各類事業單位所有原符合公務用車配備相關規定的崗位和人員,按照《自治區本級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規定取得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補貼收入,無論是以現金形式,還是以報銷方式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參照公務人員的標準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超出規定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對企業職工公務用車費用扣除標準劃分為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兩檔處理,具體為:
。ㄒ唬└呒壒芾砣藛T每人每月1950元;
。ǘ┢渌藛T每人每月1200元。
企業在制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中,應明確本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的范圍。
五、本公告第四條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在本級企業或社會組織中擔任高管職務的人員。具體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本公告第四條所稱“其他人員”,是指除高級管理人員外的所有人。
六、本公告適用于進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單位及所制定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確定的人員。
七、各單位應將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作為留存備查資料,以備稅務機關審查。
八、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7月9日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公務通訊補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政策解讀稿 2018-07-18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公務通訊補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對《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了我區個人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 一定標準的費用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規定費用扣除標準為: 。ㄒ唬⿲珓杖藛T按規定取得的公務通訊補貼收入,即:廳級每人每月240元,處級每人每月180元,科級每人每月130元,科員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標準,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超出規定標準的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今后,若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調整公務通訊補貼標準的,按調整后的標準扣除。 (二)對我區企業職工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無論是以現金形式,還是以報銷方式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每人每月不超過240元的標準內據實稅前扣除,超出規定標準的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公告》適用范圍 《公告》適用于全區范圍內取得通訊補貼收入的個人。 三、《公告》具體執行口徑及示例 我區公務人員按規定標準取得的公務通訊補貼收入,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超出規定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職工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無論是以現金形式,還是以報銷方式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每人每月不超過240元的標準內據實稅前扣除,超出規定標準的的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企業每月對張某發放基本工資5000元,通訊補貼200元,其中200元通訊補貼未超過240元扣除標準,不予征稅,張某每月應按5000元計征個人所得稅。 某企業每月對趙某發放基本工資5000元、通訊補貼300元,其中通訊補貼未超過240元扣除標準的部分不予征稅,超過240元的部分應依法計稅,趙某每月應按5000+60(300-240)元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公告》施行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