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莆田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莆田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7號 2018-07-0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規定,現將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應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按照生產經營收入額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附表規定的標準(具體見附表)。
二、對個人或個體工商戶承包、承租以及掛靠其他單位經營交通運輸業務(除貨物運輸外),按1%的征收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關于個人投資者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其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按實征收。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其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采用核定征收,按企業核定的稅后利潤,扣除50%的法定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等后的余額按其投資的比例依“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如實際分配所得應征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大于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稅額的,應按實結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無法確定個人投資的企業,一律不能按個人投資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關于承包承租者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承包承租給個人經營的,承包、承租人對企業經營成果不擁有所有權,僅是按合同(協議)規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協議)的規定只向發包、出租方交納一定費用后,企業經營成果歸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承包承租給個人經營的,按企業核定的稅后利潤依10%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無法確定個人承包承租的企業,一律不能按承包承租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關于本市建筑安裝工程項目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施工企業承攬本市工程項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按項目經營收入的0.6%核定征收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
1.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的;
2.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3.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扣繳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4.未按規定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或存在承包承租經營、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等情形的。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執行。原《莆田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2號)、原《莆田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務業稅收定額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5號、原《莆田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個人所得稅管征有關問題的通知》(莆地稅發〔2004〕8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
國家稅務總局莆田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