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莆田市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莆田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2018-07-0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1號),現就我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可以實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1.普通標準住宅不低于5%;
2.非普通標準住宅不低于6%;
3.非住宅不低于7%。
(二)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以外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1.普通標準住宅不低于6%;
2.非普通標準住宅不低于8%;
3.非住宅不低于9%。
二、對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確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為5%。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規定,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莆田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4號)、《莆田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莆田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莆田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