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北海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北海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 2018-07-0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2018年第3號)的規定,現將北海市范圍(含合浦)土地增值稅預征率調整公告如下:
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普通住房,按1%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非普通住房,按2%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四、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鋪和其他房產,按3%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執行。同時廢止《北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批復〉的通知》(北地稅發〔2010〕15號)和《北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執行問題的補充通知》(北地稅函〔2010〕85號)。
國家稅務總局北海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北海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解讀
2018-07-05 國家稅務總局北海市稅務局
一、修訂背景及目的
按照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將《北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批復〉的通知》(北地稅發〔2010〕15號)和《北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執行問題的補充通知》(北地稅函〔2010〕85號)關于預征率需保留條款進行整合后重新發文和規范。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為促進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給,將我市原來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的范圍調整為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調整為保障性住房。
(二)廢止“對強制拍賣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按5%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刪除北地稅發〔2010〕15號文第二條“通過法院強制拍賣以外其它形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法院強制拍賣轉讓土地使用權適用5%的預征率。”《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因此,對強制拍賣轉讓土地使用權或以其它形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無需預征。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