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2018-07-05
為推進梧州市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后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就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稽查局掛牌后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掛牌成立,并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原梧州市國家稅務局、梧州市地方稅務局、梧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梧州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管理分局、梧州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各類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原梧州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管理分局、梧州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暫使用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印章。
二、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掛牌后,原梧州市國家稅務局、梧州市地方稅務局稅費征管的職責和工作由其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其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三、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稽查局掛牌后,原梧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的稅務檢查職責和工作由其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其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
四、原梧州市國家稅務局、梧州市地方稅務局承擔的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五、納稅人在綜合性辦稅服務廳可統一辦理原國稅地稅業務,可通過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門戶網站進入“我要辦稅”模塊辦理相關涉稅業務,實行“一廳通辦”“一網通辦”“主稅附加稅一次辦”。
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規定需要向原梧州市國家稅務局、梧州市地方稅務局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規定需要在原梧州市國家稅務局、梧州市地方稅務局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七、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梧州市國家稅務局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八、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掛牌后,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關于適用范圍
本公告在梧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發布。
二、明確了行政、業務印章使用規則
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稽查局2018年7月5日掛牌成立,并啟用新的行政、業務印章,以新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原梧州市國家稅務局、梧州市地方稅務局、梧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梧州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管理分局、梧州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的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各類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原梧州市國家稅務局車輛購置稅管理分局、梧州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暫使用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印章。
三、明確了新舊稅務機構權利義務的繼承問題
為保證改革前后稅收工作有序銜接、平穩運行,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掛牌后,原梧州市國家稅務局、梧州市地方稅務局稅費征管的職責和工作由其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其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四、明確了新機構掛牌后稽查銜接的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稽查局掛牌后,原梧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的稅務檢查職責和工作由其承繼,尚未辦結的事項由其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
五、關于原梧州市國家稅務局、梧州市地方稅務局作出的行政決定如何處理問題
原梧州市國家稅務局、梧州市地方稅務局承擔的稅費征收、行政許可、減免退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處理、信息公開等事項,在新的規定發布施行前,暫按原規定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對新稅務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六、關于國地稅辦稅服務廳整合、網上辦稅系統整合的問題
納稅人在綜合性辦稅服務廳可統一辦理原國稅地稅業務,可通過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門戶網站進入“我要辦稅”模塊辦理相關涉稅業務,實行“一廳通辦”“一網通辦”“主稅附加稅一次辦”。
七、明確納稅人資料報送和事項申請問題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規定需要向原梧州市國家稅務局、梧州市地方稅務局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規定需要在原梧州市國家稅務局、梧州市地方稅務局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八、明確了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掛牌后已印制的稅收票證和發票有效期限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梧州市國家稅務局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九、明確了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掛牌后已制發的稅務檢查證件有效期限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掛牌后,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梧州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