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桂林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桂林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2018-07-0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第二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的相關規定,現對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作出調整,公告如下:
一、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保障性住房,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普通住房,按1%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三、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四、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鋪和其他房產,按3%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執行,《桂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桂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部分房產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同時廢止。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桂林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桂林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桂林市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一、修訂背景及目的
按照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將《桂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桂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部分房產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關于預征率需保留條款進行整合后重新發文和規范。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為促進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給,《桂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第一條,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的范圍調整為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一致,即由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調整為保障性住房。
。ǘ﹦h除《桂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第五條“對強制拍賣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按5%的預征率預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強制拍賣轉讓土地使用權不屬于上述情況,應及時計算繳納,無需預征。
。ㄈ﹦h除《桂林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部分房產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第二條“進駐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房源信息平臺的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按照《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部分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3號)的相關規定執行”。桂林市已經取消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房源信息平臺,現已無進駐棚戶區改造貨幣化安置房源信息平臺的房地產企業,故刪除此項規定。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