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南平市稅務局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南平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2018-07-05
為規范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根據《福建省房產稅實施細則》第八條、《福建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七條、《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7號)第七條的規定,現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南平市稅務局直屬及派出機構管轄的納稅人,其繳納房產稅及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公告如下:
一、按房產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且未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按年繳納房產稅;除未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外,其他按房產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的納稅人,按季繳納房產稅。納稅人出租房產以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的,按納稅人的增值稅納稅期限確定房產租金房產稅的申報納稅期限。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月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未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按年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及未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外的其他納稅人按季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執行。《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的公告》(南平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南平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