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南平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轉讓舊房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南平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2018-07-05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個人轉讓舊房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21號)規定,對納稅人轉讓舊房,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確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個人轉讓舊房核定征收率為5%。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轉讓舊房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南平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南平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