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寧德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德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2018-07-0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現就我市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者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如下:
項 目上表“農林牧漁業”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不包括符合規定條件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的所得。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執行。《寧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寧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4號)、《寧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農、林、牧、漁業的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寧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全文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德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