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寧德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德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 2018-07-0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人臨時到稅務機關窗口代開稅務發票,個人所得稅采取以下征收方式:
(一)個人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列舉的各項應稅所得,納稅人能提供完整準確涉稅資料,能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應據實依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對未辦理稅務登記證,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零散稅收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按納稅人開票金額的1.5%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對應由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稅款時,對納稅人在稅務窗口代開增值稅發票環節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作為該項所得已繳稅款予以抵減或由納稅人申請退稅。
二、建筑安裝企業承攬寧德轄區內的工程項目,凡存在承包、承租經營或臨時雇工情形,且未按規定向工程作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資料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按項目經營收入的0.5%核定征收“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對需單項測算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重點工程,由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測算后,進行單項核定。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執行。《寧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寧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全文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德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