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稅務局關于印花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2018-07-05
為了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規范印花稅的核定征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印花稅管理規程(試行)>的公告》(2016年第77號)的有關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發布<福建省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8年2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將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ㄒ唬┪窗匆幎ńⅰ队』ǘ悜悜{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以及無法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全面、完整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應納稅憑證,如實申報納稅的;
。ǘ┚懿惶峁⿷悜{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ㄋ模┌l生印花稅納稅義務,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手續,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仍不辦理的。
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類別、計稅依據、核定比例,依照《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表》(附件一)執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計算公式為:核定應納印花稅稅額=核定計稅依據×核定比例×適用稅率。對收入、費用憑證難以查實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相關規定,直接核定其應納印花稅額。
三、納稅人對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應稅憑證按第二條規定的辦法計征印花稅,未核定的其他應稅憑證應依照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的規定計征印花稅。
四、實行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應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印花稅,自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五、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人送達《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附件二),將核定征收的期限、應稅憑證類別、計稅依據、核定比例(或定額)及稅款繳納期限通知納稅人。
六、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镀教毒C合實驗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花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平潭綜合實驗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同時廢止。本公告施行前發生但未作稅務處理的事項,依據本公告執行。
附件:
1.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表
2.印花稅核定征收通知書
國家稅務總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