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寧德市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德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2018-07-05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1號)規(guī)定,經研究,現(xiàn)對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fā)票,確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5%。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規(guī)定,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寧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寧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德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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