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莆田市稅務局關于下放車輛購置稅征收業務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莆田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2018-07-0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和《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經省稅務局批準,決定將涵江區和秀嶼區的車輛購置稅征收業務下放給當地稅務機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荔城區稅務機關仍然受理全市所有車輛的購置稅業務。
二、為了進一步方便納稅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所在地在仙游、涵江、秀嶼的納稅人除購置進口機動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校車、中型以上載客汽車以外的其他車輛,可以持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等有關資料分別到仙游縣稅務機關、涵江區稅務機關和秀嶼區稅務機關辦理車輛購置稅繳納事宜。
三、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的其他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和《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莆田市國家稅務局關于下放車輛購置稅征收業務的公告》(莆田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莆田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