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和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2018-07-05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2018年第14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現就我區核定征收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和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和個人所得稅征收率明確如下:
行業生產產品
二、窗口開票征收所得稅問題
(一)對需窗口開具發票或代征單位開票的單位,采用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其應繳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按第一項所確定的應稅所得稅率和征收率征收。
(二)對需窗口開具發票或代征單位開票的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采用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其應繳的個人所得稅按第一項所確定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率征收。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平潭綜合實驗區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和個人所得稅最低核定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