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關于二手車交易委托代征的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 2018-07-05
為了加強二手車交易征收稅(費)的管理,方便納稅人二手車交易稅(費)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對閩侯海峽汽車文化廣場內二手車交易活動委托代征稅(費)管理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代征人及代征范圍
代征人:閩侯海峽汽車文化廣場內從事二手車交易的經營主體。
代征范圍: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上均不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
二、委托代征稅(費)種及稅(費)率
閩侯海峽汽車文化廣場內從事二手車交易活動委托代征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和印花稅。
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上均不含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汽車選擇適用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繳納增值稅。自然人免征增值稅。
銷售超豪華小汽車(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為130萬元及以上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給消費者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稅率10%。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費)依據為代征增值稅稅額,城市維護建設稅按5%、教育費附加按3%、地方教育附加按2%的稅(費)率代征。
個人所得稅實行據實征收,應納稅所得額為轉讓汽車的收入額減除購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適用20%的稅率。
印花稅按交易雙方所簽訂的二手車購銷合同金額的0.3‰稅率代征。
三、本通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