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公開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2018-07-06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現將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本級實施的3項稅務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7月6日
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本級實施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審批 對象 | 審批 部門 | 1企業印制發票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2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指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指定企業印制。未經前款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不得印制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7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第8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刷發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稅務機關應當以招標方式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并發給發票準印證。”印制企業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企業印制其他發票審批)2對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的核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1條第2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1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所稱特殊困難: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二)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以參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批準權限,審批納稅人延期繳納稅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2條第1款:“納稅人需要延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資產負債表,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3非居民企業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51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7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一條所稱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是指經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非居民企業經批準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后,需要增設、合并、遷移、關閉機構、場所或者停止機構、場所業務的,應當事先由負責匯總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向其所在地稅務機關報告;需要變更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主要機構、場所的,依照前款規定辦理。”非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各機構、場所所在地稅務機關的共同上級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