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寧德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德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2018-07-05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14年第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現就我市個體工商戶、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和合伙企業合伙人在中國境內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或“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標準如下:
行業應稅所得率(%)采礦業16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15制造業煙草制品業15其他7批發零售業茶葉、眼鏡、化妝品11建材、裝潢材料、燈具、通信器材7其他6交通運輸業出租車客運6其他客運9貨運8其他9建筑安裝業10住宿和餐飲業11娛樂業20房地開發經營項目位于設區市城區和郊區14開發項目位于其他地區12經濟適用房項目7租賃和商務服務業18居民服務業13律師事務所25代理業和中介服務業18其他行業13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執行。《寧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寧德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號)全文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寧德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