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繳納期限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2018-07-05
根據《福建省房產稅實施細則》(閩政〔1986〕93號)、《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7號)等規定要求,現就我區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繳納期限調整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征收。除未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實行按年繳納外,其余納稅人按月分期繳納,自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平潭綜合實驗區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繳納期限問題的公告》(平潭綜合實驗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