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關于公布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 2018-7-5
為貫徹落實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對現行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對不符合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規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F將《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尚未合并需要適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規定執行。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紹興市稅務局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序號標題發文日期文號需要修改的條款修改后的條款1紹興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辦法》的通知2004年3月25日紹市國稅流〔2004〕336號第二條:防偽稅控系統是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信息存儲技術,強化專用發票的防偽功能,實現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源監控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第四條:防偽稅控企業應向計統征收處填報《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計統征收處應認真審核防偽稅控企業提供的有關資料和填寫的登記事項,確認無誤后簽署審批意見。
第六條:計統征收處辦理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時,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核定開具專用發票的最高限額。
企業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十萬元(含)以下的,由計統征收處審批;企業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百萬元的,由流轉稅處審批;企業申請使用最高開票限額千萬元的,由流轉稅處報省局審批。
企業確因經營需要申請提高最高開票限額的,按上述規定的權限審批。
納稅人使用共享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
第三十六條 :網上認證結果及處理辦法:
(三)“密文有誤”或“認證不符”:對認證無法解密,經檢查確認不是識別錯誤而確系發票本身密文錯誤的屬密文有誤;對經密文解密后與明文數據的某些項或全部不符,經檢查確認不是識別錯誤而確系發票本身錯誤的屬認證不符。對密文有誤或認證不符(不包括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納稅人應在收到
國稅機關的認證結果信息后24小時內將發票抵扣聯原件送交市局計統征收處。
(四)對“重復認證”的發票,納稅人應在收到
國稅機關的認證結果信息后24小時內將發票抵扣聯原件送交市局計統征收處。刪除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
第三十六條 :網上認證結果及處理辦法:
(三)“密文有誤”或“認證不符”:對認證無法解密,經檢查確認不是識別錯誤而確系發票本身密文錯誤的屬密文有誤;對經密文解密后與明文數據的某些項或全部不符,經檢查確認不是識別錯誤而確系發票本身錯誤的屬認證不符。對密文有誤或認證不符(不包括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納稅人應在收到
稅務機關的認證結果信息后24小時內將發票抵扣聯原件送交市局計統征收部門。
(四)對“重復認證”的發票,納稅人應在收到
稅務機關的認證結果信息后24小時內將發票抵扣聯原件送交市局計統征收部門。2紹興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修訂后《紹興市本級增值稅專用發票網上認證系統管理辦法》的通知2004年4月2日紹市國稅流〔2004〕345號第二條:網上認證是指由納稅人通過掃描或鍵盤錄入的方法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主要信息(包括開票日期、發票代碼、發票號碼、購銷雙方的稅務登記號、金額、稅額)和發票上的84位密文轉化為電子信息,在一定的安全機制下,將電子信息通過網絡傳輸給
國稅機關,經
國稅機關的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進行84位密文解密還原,再與發票明文上的相應內容進行自動對比,產生認證結果,并將結果回傳給納稅人的一種認證方法。
第四條:網上認證系統適用于使用計算機并具備上網功能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經
國稅機關認定的具有代理網上認證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六條:納稅人收到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后,可隨時形成電子數據通過網絡傳輸給
國稅機關,
國稅機關將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電子信息自動傳輸到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進行識偽認證,并將認證結果通過網絡回傳給納稅人。
第七條:納稅人可以在網上認證系統企業端軟件中打印由
國稅機關制發的認證結果清單和認證結果通知書。企業端打印的認證結果通知書可以作為合法的認證結果。
第九條:網上認證結果及處理辦法:
(三)“密文有誤”或“認證不符”中的其他不符:對認證無法解密,經檢查確認不是識別錯誤而確系發票本身密文錯誤的屬密文有誤;對經密文解密后與明文數據的某些項或全部不符,經檢查確認不是識別錯誤而確系發票本身錯誤的屬認證不符。對密文有誤或認證不符(不包括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納稅人應在收到
國稅機關的認證結果信息后24小時內將發票抵扣聯原件送交市局計統征收處。
(四)對“重復認證”的發票,納稅人應在收到
國稅機關的認證結果信息后24小時內將發票抵扣聯原件送交市局計統征收處。
第十一條 對經
國稅機關認證確定為“無法認證”、“認證不符”、“密文有誤”、“重復認證”以及“丟失被盜”的專用發票,不得抵扣。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
紹興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第二條:網上認證是指由納稅人通過掃描或鍵盤錄入的方法將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主要信息(包括開票日期、發票代碼、發票號碼、購銷雙方的稅務登記號、金額、稅額)和發票上的84位密文轉化為電子信息,在一定的安全機制下,將電子信息通過網絡傳輸給
稅務機關,經
稅務機關的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進行84位密文解密還原,再與發票明文上的相應內容進行自動對比,產生認證結果,并將結果回傳給納稅人的一種認證方法。
第四條:網上認證系統適用于使用計算機并具備上網功能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經
稅務機關認定的具有代理網上認證條件的中介服務機構。
第六條:納稅人收到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后,可隨時形成電子數據通過網絡傳輸給
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將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電子信息自動傳輸到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進行識偽認證,并將認證結果通過網絡回傳給納稅人。
第七條:納稅人可以在網上認證系統企業端軟件中打印由
稅務機關制發的認證結果清單和認證結果通知書。企業端打印的認證結果通知書可以作為合法的認證結果。
第九條:網上認證結果及處理辦法:
(三)“密文有誤”或“認證不符”中的其他不符:對認證無法解密,經檢查確認不是識別錯誤而確系發票本身密文錯誤的屬密文有誤;對經密文解密后與明文數據的某些項或全部不符,經檢查確認不是識別錯誤而確系發票本身錯誤的屬認證不符。對密文有誤或認證不符(不包括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納稅人應在收到
稅務機關的認證結果信息后24小時內將發票抵扣聯原件送交市局計統征收部門。
(四)對“重復認證”的發票,納稅人應在收到
稅務機關的認證結果信息后24小時內將發票抵扣聯原件送交市局計統征收部門。
第十一條 對經
稅務機關認證確定為“無法認證”、“認證不符”、“密文有誤”、“重復認證”以及“丟失被盜”的專用發票,不得抵扣。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
紹興市稅務局負責解釋。3關于印發《個人出租房產稅收征收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2006年11月14日紹市地稅征〔2006〕28號二、登記管理
1、個人出租房產均應在發生應稅行為或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后30日內,向
地稅機關設在房產坐落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的代征點提供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房產租賃合同(協議)、房屋產權人身份證明等有關稅務登記資料,填報《個人房產自用(出租)情況登記表》。
3、個人房產用于自己生產經營的,應向
地稅機關設在房產坐落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的代征點提供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從事個體經營營業證照、房屋產權人身份證明等登記資料,填報《個人房產自用(出租)情況登記表》。
4、房產所有權人(個人)為房產應稅行為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房產所有權人不在市區范圍內常住的,由使用人或房產代管人繳納相關稅費。
房產承租人應向
地稅機關設在房產坐落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的代征點提供房產所有權人(使用人或房產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和租賃合同等,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與房產所有權人取得聯系。如不能提供上述情況或提供情況不實,造成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與房產所有權人(使用人或房產代管人)無法取得聯系的,由承租人代為繳納相關稅費。
三、申報納稅
(一)個人出租房產應申報繳納的各項稅費:
1、 納稅人取得租金收入等經濟利益(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應依法申報繳納
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相關稅費。
2、個人出租房產取得收入低于
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
營業稅。
個人出租房產應繳營業稅的起征點為月營業額5000元。(三)各項稅費的繳納期限:
1、個人自用房產應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全年分兩次繳納,
納稅期限分別為4月20日前和10月20日前。2、個人出租房產根據租賃合同約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
次月10日前繳納;若一次性收取數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
次月10日前一次性繳納;未提供房產租賃合同等納稅資料實行核定征收的,全年分兩次繳納,分別
在4月底前和10月底前繳納;遇有其他情況的,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月平均分攤計算租金收入,在
次月10日前繳納。
四、稅款征收
(一)個人出租房產、個人自用房產應繳納的各項稅費由房產所在地
主管地方稅務分局委托房產坐落地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代征,
主管地方稅務分局應按照《浙江省地方稅(費)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與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并頒發《委托代征證書》。
(二)個人出租房產、個人自用房產的稅費征收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2、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核定征收:
(1)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
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 核定計稅依據的方法:
2、“房產交易公允單價”、“出租市場平均收益率” 由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根據市區房產市場實際經營狀況調查確定。
(四)應繳納的各項稅費采用綜合稅費率征收:
1、個人自用房產的綜合稅費率為1.2%;
2、個人房產出租用于居住的,其綜合稅費率營業稅起征點以上的為
9%,營業稅起征點以下的為
4.5%;
個人房產出租用于生產經營的,其綜合稅費率營業稅起征點以上的為
19%,營業稅起征點以下的為
12.5%;
3、個人房產轉租用于居住的,其綜合稅費率營業稅起征點以上的為
5%,營業稅起征點以下的為
0.5%;
個人房產轉租用于生產經營的,其綜合稅費率營業稅起征點以上的為
7%,營業稅起征點以下的為
0.5%。
城鎮土地使用稅不包含在綜合稅費率中,按房產實際所在位置確定每平方米稅額。
五、監控管理
1、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負責開發“個人出租房產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管理信息系統),
主管地方稅務分局和代征單位利用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對個人應稅房產稅收的征收管理。
2、
主管地方稅務分局負責對代征單位、代征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對代征單位采集和維護的個人房產稅源信息進行確認和反饋,并將確認的結果作為對個人應稅房產征收稅(費)的依據,同時應對代征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及時向代征單位提供所需的發票和稅收票證。
3、代征單位應按照《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規定的代征范圍、內容、職責、權限、期限實施代征工作,行使代征權利,履行代征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代征單位負責采集和維護個人應稅房產行為的稅源信息,收集整理納稅人相關的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房產租賃合同(協議)、房屋產權人身份證明等有關稅務登記資料。對稅源信息進行動態跟蹤、及時更新,并將采集的稅源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按照
主管地方稅務分局確認的稅源信息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征收稅款;按
主管地方稅務分局的要求上報各類信息和資料。
5、代征單位在代征稅款、采集個人出租房產行為的稅源信息時,應向納稅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同時發放有關宣傳資料。
6、納稅人因解除合同,提前結束租賃關系等原因導致多繳稅款的,由代征單位代納稅人向
主管地方稅務分局申請退稅,
主管地方稅務分局經調查核實后應及時予以退還。
7、納稅人在申報繳納各項稅費后,憑完稅憑證及出租合同等資料向代征單位申請開具《浙江省紹興市房屋出租專用發票》或者向
主管地方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大廳申請開具《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
附件二:
我單位受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第 稅務
分局委托,依法代征個人在紹興市區范圍內自用(出租、轉租)生產經營房產應繳納的各項稅費。經審核,你在 擁有(使用、代管)面積為 平方米的房產,根據《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個人出租房產稅收征收管理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你 應納稅額為 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請于 年 月 日前到 (地址: )進行納稅申報,逾期不申報的,
紹興市地方稅務局第 稅務
分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如你的房產還沒有到房產坐落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的代征點填報《個人房產自用(出租)情況登記表》,請在納稅申報時攜帶以下資料二、登記管理
1、個人出租房產均應在發生應稅行為或領取《房屋租賃許可證》后30日內,向
稅務機關設在房產坐落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的代征點提供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房產租賃合同(協議)、房屋產權人身份證明等有關稅務登記資料,填報《個人房產自用(出租)情況登記表》。
3、個人房產用于自己生產經營的,應向
稅務機關設在房產坐落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的代征點提供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從事個體經營營業證照、房屋產權人身份證明等登記資料,填報《個人房產自用(出租)情況登記表》。
4、房產所有權人(個人)為房產應稅行為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房產所有權人不在市區范圍內常住的,由使用人或房產代管人繳納相關稅費。
房產承租人應向
稅務機關設在房產坐落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的代征點提供房產所有權人(使用人或房產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和租賃合同等,并協助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與房產所有權人取得聯系。如不能提供上述情況或提供情況不實,造成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與房產所有權人(使用人或房產代管人)無法取得聯系的,由承租人代為繳納相關稅費。
三、申報納稅
(一)個人出租房產應申報繳納的各項稅費:
1、 納稅人取得租金收入等經濟利益(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應依法申報繳納
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產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相關稅費。
2、個人出租房產取得收入低于
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
增值稅。
(三)各項稅費的繳納期限:
1、個人自用房產應繳納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全年分兩次繳納,
納稅期限分別為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2、個人出租房產根據租賃合同約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
次月15日前繳納;若一次性收取數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
次月15日前一次性繳納;未提供房產租賃合同等納稅資料實行核定征收的,全年分兩次繳納,分別在
6月底前和12月底前繳納;遇有其他情況的,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月平均分攤計算租金收入,在
次月15日前繳納。
四、稅款征收
(一)個人出租房產、個人自用房產應繳納的各項稅費由房產所在地
主管稅務機關委托房產坐落地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代征,
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浙江省地方稅(費)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與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并頒發《委托代征證書》。
(二)個人出租房產、個人自用房產的稅費征收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2、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核定征收:
(1)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
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 核定計稅依據的方法:
2、“房產交易公允單價”、“出租市場平均收益率” 由
紹興市稅務局根據市區房產市場實際經營狀況調查確定。
(四)應繳納的各項稅費采用綜合稅費率征收:
1、個人自用房產的綜合稅費率為1.2%;
2、個人房產出租用于居住的,其綜合稅費率增值稅起征點以上的為
8.9%,增值稅起征點以下的為
4.5%;
個人房產出租用于生產經營的,其綜合稅費率增值稅起征點以上的為
18.9%,增值稅起征點以下的為
12.5%;
3、個人房產轉租用于居住的,其綜合稅費率增值稅起征點以上的為
4.9%,增值稅起征點以下的為
0.5%;
個人房產轉租用于生產經營的,其綜合稅費率增值稅起征點以上的為
6.9%,增值稅起征點以下的為
0.5%。
城鎮土地使用稅不包含在綜合稅費率中,按房產實際所在位置確定每平方米稅額。
五、監控管理
1、
紹興市稅務局負責開發“個人出租房產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管理信息系統),
主管稅務機關和代征單位利用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對個人應稅房產稅收的征收管理。
2、
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對代征單位、代征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對代征單位采集和維護的個人房產稅源信息進行確認和反饋,并將確認的結果作為對個人應稅房產征收稅(費)的依據,同時應對代征工作的開展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及時向代征單位提供所需的發票和稅收票證。
3、代征單位應按照《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規定的代征范圍、內容、職責、權限、期限實施代征工作,行使代征權利,履行代征義務,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代征單位負責采集和維護個人應稅房產行為的稅源信息,收集整理納稅人相關的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房產租賃合同(協議)、房屋產權人身份證明等有關稅務登記資料。對稅源信息進行動態跟蹤、及時更新,并將采集的稅源信息錄入管理信息系統;按照
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稅源信息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征收稅款;按
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上報各類信息和資料。
5、代征單位在代征稅款、采集個人出租房產行為的稅源信息時,應向納稅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同時發放有關宣傳資料。
6、納稅人因解除合同,提前結束租賃關系等原因導致多繳稅款的,由代征單位代納稅人向
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主管稅務機關經調查核實后應及時予以退還。
7、納稅人在申報繳納各項稅費后,憑完稅憑證及出租合同等資料向代征單位申請開具《浙江省紹興市房屋出租專用發票》或者向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申請開具《稅務機關代開統一發票》。
附件二:
我單位受
紹興市稅務局委托,依法代征個人在紹興市區范圍內自用(出租、轉租)生產經營房產應繳納的各項稅費。經審核,你在 擁有(使用、代管)面積為 平方米的房產,根據《
紹興市稅務局個人出租房產稅收征收管理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你 應納稅額為 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請于 年 月 日前到 (地址: )進行納稅申報,逾期不申報的,
紹興市稅務局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如你的房產還沒有到房產坐落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的代征點填報《個人房產自用(出租)情況登記表》,請在納稅申報時攜帶以下資料4關于調整部分稅種納稅期限的通知2009年1月6日紹市地稅政〔2009〕2號二、房地產企業按率預征土地增值稅的納稅期限
對《紹興市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紹市地稅政〔2008〕30號)中規定的按率預征項目的納稅申報期限,由次月10號內到
主管稅務分局辦理,調整為次月15號內到
主管稅務分局辦理。二、房地產企業按率預征土地增值稅的納稅期限
對《紹興市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紹市地稅政〔2008〕30號)中規定的按率預征項目的納稅申報期限,由次月10號內到
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調整為次月15號內到
主管稅務機關辦理。5關于加強企業股權變更登記稅務征管的通知2010年2月1日紹市地稅政〔2010〕4號六、市地稅局與市工商局建立工商登記、稅收征收定期信息交換制度。對依法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企業,由市工商局在辦理相關交易手續后,按季度將有關信息傳送市地稅局;市地稅局將有關股權變更稅收征收情況按季度傳送市工商局。六、市
稅務局與市工商局建立工商登記、稅收征收定期信息交換制度。對依法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企業,由市工商局在辦理相關交易手續后,按季度將有關信息傳送市
稅務局;市
稅務局將有關股權變更稅收征收情況按季度傳送市工商局。6關于進一步加強存量住房交易稅收征管的公告2011年11月8日紹興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5號為了規范存量住房交易納稅申報行為,維護存量住房交易市場稅收公平,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應用房地產評稅技術核定交易環節計稅價格工作的通知》(財稅[2009]10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0]105號)及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工作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將在市本級范圍內正式應用紹興市存量住房交易計稅基準價系統核定存量住房交易的最低計稅價格。為了規范存量住房交易納稅申報行為,維護存量住房交易市場稅收公平,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應用房地產評稅技術核定交易環節計稅價格工作的通知》(財稅[2009]10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0]105號)及
上級工作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將在市本級范圍內正式應用紹興市存量住房交易計稅基準價系統核定存量住房交易的最低計稅價格。7關于發布《紹興市區存量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11年11月8日紹興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6號為加強市區存量住房交易環節的稅收征管,堵塞因申報價格偏低造成的征管漏洞,實現公開、公平、公正的納稅環境,按照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的統一部署,紹興市地方稅務局決定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在市本級范圍內實施存量住房交易計稅基準價系統,為妥善解決存量住房交易中存在的價格爭議,現將《紹興市區存量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三、 為進一步規范存量住房交易納稅申報行為,解決在實行計稅基準價系統管理中征納雙方對計稅價格核定的爭議,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體現稅務機關依法、公正、公平治稅原則,依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0〕105號)的規定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的工作要求,結合市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紹興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為加強市區存量住房交易環節的稅收征管,堵塞因申報價格偏低造成的征管漏洞,實現公開、公平、公正的納稅環境,
紹興市稅務局決定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在市本級范圍內實施存量住房交易計稅基準價系統,為妥善解決存量住房交易中存在的價格爭議,現將《紹興市區存量住房交易計稅價格爭議處理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二0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存量住房交易納稅申報行為,解決在實行計稅基準價系統管理中征納雙方對計稅價格核定的爭議,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體現稅務機關依法、公正、公平治稅原則,依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進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0〕105號)的規定及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的工作要求,結合市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
紹興市稅務局負責解釋。8紹興市地方稅務局等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股權變更登記、企業注銷登記稅收聯合控管的通知2014年3月12日紹市地稅政〔2014〕3號為進一步加強企業股權變更登記、企業注銷登記稅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13〕14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稅務工商合作,實現股權轉讓信息共享的通知》(國稅發〔2011〕126號)等文件規定,市地方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企業股權變更登記(不包括上市企業)、企業注銷登記實施稅收聯合控管,具體內容明確如下:
一、對于自然人股東股權變更登記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按紹興市地方稅務局、紹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企業股權變更登記稅收征管的通知》(紹市地稅政〔2010〕4號)的文件內容執行。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憑地稅主管稅務機關簽署意見的《股東股權變動情況報告表》(見附件1)及其他工商登記資料,到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自然人股東股權變更登記。
三、對于企業辦理注銷工商登記的,納稅人應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屬于國地稅共管戶的納稅人,地稅主管稅務機關在開具《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見附件2)前,應查驗國稅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在完成國地稅注銷稅務登記的情況下,納稅人憑地稅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及其他工商登記資料,到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工商登記。
五、為提高聯合控管力度,加強信息共享,市地方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建立相關臺賬,及時進行信息傳遞,建立起適時比對、定期核對的信息交換制度。
六、市地方稅務局、市國家稅務局應按季將聯合控管涉及的涉稅事項征收情況反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七、市地稅局、市國稅局應依法使用和保管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傳遞的相關信息,保護涉稅信息安全,不得用于與稅收征管無關的事項。為進一步加強企業股權變更登記、企業注銷登記稅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13〕14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加強稅務工商合作,實現股權轉讓信息共享的通知》(國稅發〔2011〕126號)等文件規定,
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企業股權變更登記(不包括上市企業)、企業注銷登記實施稅收聯合控管,具體內容明確如下:
一、對于自然人股東股權變更登記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
按《關于加強企業股權變更登記稅收征管的通知》(紹市地稅政〔2010〕4號)的文件內容執行。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憑地稅主管稅務機關簽署意見的《股東股權變動情況報告表》(見附件1)及其他工商登記資料,到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自然人股東股權變更登記。
三、對于企業辦理注銷工商登記的,納稅人應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納稅人憑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及其他工商登記資料,到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工商登記。五、為提高聯合控管力度,加強信息共享,
市稅務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建立相關臺賬,及時進行信息傳遞,建立起適時比對、定期核對的信息交換制度。
六、
市稅務局應按季將聯合控管涉及的涉稅事項征收情況反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七、
市稅務局應依法使用和保管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傳遞的相關信息,保護涉稅信息安全,不得用于與稅收征管無關的事項。9紹興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非房地產企業和個人土地增值稅若干業務問題的公告2015年11月12日紹興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六、在清算時,舊房要以評估價格作為扣除項目處理的行為,由
主管稅務分局確認。
七、對企業既無確認的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行為,主管稅務分局可根據契證等其他合法有效憑證核定其稅額;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
主管稅務分局按5%的核定征收率實行核定征收。六、在清算時,舊房要以評估價格作為扣除項目處理的行為,由
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七、對企業既無確認的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行為,主管稅務分局可根據契證等其他合法有效憑證核定其稅額;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
主管稅務機關按5%的核定征收率實行核定征收。
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廢止。10紹興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關于開展企業涉稅優惠事項“先享后管”工作的意見(試行)》的公告2017年6月27日紹興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5號三、實施范圍與操作方式
(一)稅種
涉稅優惠“先享后管”事項,限于地稅機關管理的稅種優惠。包括企業所得稅優惠、房產稅優惠、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資源稅優惠、契稅優惠、耕地占用稅優惠、車船稅優惠、印花稅優惠、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土地增值稅優惠、教育費附加優惠。
(三)方式
(1)對于稅法規定的備案類事項,納稅人原則上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即以報代備,具體事項見附件)或通過浙江國地稅聯合電子稅務局“涉稅文書—備案類文書—稅收減免優惠備案”模塊提交,視為履行備案手續,即可享受稅收優惠;對暫不能通過浙江國地稅聯合電子稅務局提交的(具體事項見附件)或者納稅人有需求的,采用上門報送《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或《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的納稅人適用)的方式,主管稅務機關實行“窗口受理、當場辦結”。三、實施范圍與操作方式
(一)稅種
涉稅優惠“先享后管”事項,
包括房產稅優惠、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資源稅優惠、契稅優惠、耕地占用稅優惠、車船稅優惠、印花稅優惠、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土地增值稅優惠、教育費附加優惠。(三)方式
(1)對于稅法規定的備案類事項,納稅人原則上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即以報代備,具體事項見附件)或通過浙江國地稅聯合電子稅務局“涉稅文書—備案類文書—稅收減免優惠備案”模塊提交,視為履行備案手續,即可享受稅收優惠;對暫不能通過
浙江省網上稅務局提交的(具體事項見附件)或者納稅人有需求的,采用上門報送《納稅人減免稅備案登記表》或《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的納稅人適用)的方式,主管稅務機關實行“窗口受理、當場辦結”。
廢止《第一批“先享后管”事項一覽表》中關于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內容。企業所得稅優惠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