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濟南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2018-7-5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7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掛牌成立。縣區新稅務機構將逐步掛牌。現將有關稅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濟南市國家稅務局、濟南市地方稅務局合并為“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規范化簡稱為“濟南市稅務局”。新稅務機構成立后,啟用“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行政、業務印章,相關證書、文書、表單等啟用新的名稱、局軌、字軌和編號,原濟南市國家稅務局、濟南市地方稅務局行政、業務印章停止使用。
二、濟南市國家稅務局、濟南市地方稅務局合并后,執法主體為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按照依法合規、有利于納稅人和有利于優化服務強化管理的原則統一明確執行標準,統一執法尺度。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承繼原濟南市國家稅務局、濟南市地方稅務局機關稅費征管權利義務,尚未辦結的事項由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繼續辦理,已作出的行政決定、出具的執法文書、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對人已取得的相關證件、資格、證明效力不變。
三、由原濟南市國家稅務局負責本地區中央稅、共享稅及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和原濟南市地方稅務局負責本地區地方稅收、有關基金(費)的征收管理調整為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負責本地區所有稅種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
四、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掛牌后,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件。原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機關制發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五、稅務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職責由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承擔,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行政相對人對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六、納稅人在綜合性辦稅服務廳、“山東省網上稅務局”可統一辦理原國稅、地稅業務,實行“一廳通辦”“一網通辦”“主稅附加稅一次辦”。12366納稅服務熱線不再區分國稅、地稅業務,實現涉稅業務“一鍵咨詢”。
七、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原規定需要向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報送資料的,相同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原規定需要在原國稅、地稅機關分別辦理的事項,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八、新稅務機構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山東省國稅機關、原濟南市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納稅人在用稅控設備可以延續使用。
九、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辦稅地址設在濟南市市中區經五路169號,同時設經七路辦公區,地址為濟南市經七路6號。
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稽查局辦稅地址設在濟南市緯二路174號,同時在濟南市花園路221號設辦公區。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