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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關于公布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2018-08-16 10:34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關于公布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    2018-7-5

  為貫徹落實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對現行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對不符合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規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現將《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尚未合并需要適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規定執行。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序號標題發文日期文號需要修改的條款修改后的條款1關于停止征收地方養老保險費的通知2002年6月27日杭地稅政[2002]153號二、《關于對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部分企業免征地方養老保險費的通知》(杭政辦發[2000]243號)、《轉發市社險委關于免征地方養老保險費若干問題請示的通知》(杭政辦[1997]18號),及市地方稅務局根據這二個文件轉發的相關文件同時停止執行。
 
三、市地方稅務局所屬各征收管理局應根據本通知精神做好取消地方養老保險費的落實準備工作,凡欠繳和查補屬于2002年7月1日以前的地方養老保險費,應抓緊催繳和追繳入庫,并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二、《關于對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部分企業免征地方養老保險費的通知》(杭政辦發[2000]243號)、《轉發市社險委關于免征地方養老保險費若干問題請示的通知》(杭政辦[1997]18號),及市稅務局根據這二個文件轉發的相關文件同時停止執行。
 
三、市稅務局所屬各征收管理機構應根據本通知精神做好取消地方養老保險費的落實準備工作,凡欠繳和查補屬于2002年7月1日以前的地方養老保險費,應抓緊催繳和追繳入庫,并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2關于停止征收地方養老保險費的補充通知2004年3月22日杭地稅規〔2004〕120號自2002年7月1日起,停止征收地方養老保險費,同時對欠繳和查補的屬于2002年7月1日前的地方養老保險費,應抓緊催繳和追繳入庫。經過地稅部門一年多來的催繳和追繳,2002年7月1日前欠繳的地方養老保險費已基本入庫。因此,經研究決定,自2004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征收地方養老保險費,對屬于2002年7月1日前的地方養老保險費也不再繼續追繳。自2002年7月1日起,停止征收地方養老保險費,同時對欠繳和查補的屬于2002年7月1日前的地方養老保險費,應抓緊催繳和追繳入庫。經過稅務部門一年多來的催繳和追繳,2002年7月1日前欠繳的地方養老保險費已基本入庫。因此,經研究決定,自2004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征收地方養老保險費,對屬于2002年7月1日前的地方養老保險費也不再繼續追繳。3轉發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7月31日杭地稅二〔2006〕204號二、各縣(市)地方稅務局、杭州蕭山、余杭地方稅務局可根據實際,在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3%的幅度內確定;
 
三、各縣(市)地方稅務局、杭州蕭山、余杭地方稅務局可根據實際……
 
五、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什么問題請及時與市地方稅務局聯系二、各縣(市)稅務機關、蕭山、余杭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在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3%的幅度內確定;
 
三、各縣(市)稅務機關、蕭山、余杭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
 
五、各地在執行過程中,遇到什么問題請及時與市稅務局聯系4關于轉發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推進全省房地產一體化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2007年1月25日杭地稅一〔2007〕9號一、各(縣)市地方稅務局、杭州蕭山、余杭地方稅務局可根據實際……一、各(縣)市稅務機關、杭州蕭山、余杭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5杭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0年8月12日杭地稅告〔2010〕6號最后一段:各縣(市)地方稅務局,蕭山、余杭區地方稅務局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和省局文件規定,結合當地房地產市場的實際狀況,貫徹落實到位。最后一段 :各縣(市)稅務機關,蕭山區、余杭區稅務機關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文件規定,結合當地房地產市場的實際狀況,貫徹落實到位。6杭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杭州市國稅系統實施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2016年4月8日杭州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3號正文首段: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精神,現將杭州市國稅系統實施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公告。
 
附件名稱: 杭州市國稅系統實施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正文首段: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精神,現將杭州市稅務系統實施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予以公告。
 
附件名稱: 杭州市稅務系統實施的稅務行政許可事項目錄7杭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杭州市大企業稅務風險內控體系評估工作流程》的公告2016年6月30日杭州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5號附件2表格第二列:主管稅務機關(國稅)、主管稅務機關(地稅)附件2表格第二列:主管稅務機關8杭州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制度(試行)》的公告2017年10月30日杭州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大企業個性化納稅服務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3〕14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深化大企業稅收服務與管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稅總發〔2015〕157號)的要求,杭州市國家稅務局制定了《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制度(試行)》,現予以發布。
 
第四條  稅務機關是指杭州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國稅局)及其上級國稅機關浙江省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國稅局)。
市國稅局大企業稅收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局大企業處)為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的主辦部門,其他綜合部門、業務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予以協同配合。
 
第五條  大企業發生以下情況可能涉及重大涉稅事項的,應填寫《定點聯系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附件1),于事項發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市國稅局報告:
 
第七條  與省國稅局簽約的大企業,其《報告單》除向省國稅局提交外,也可以向市國稅局提交。
 
第八條  大企業在浙江省內其他地市的成員企業發生重大涉稅事項且該事項涉及大企業總部的,應將事項報告市國稅局。
 
第十二條  市國稅局應自受理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大企業出具《定點聯系企業重大涉稅事項處理意見告知單》(附件2)。報告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意見建議的,市局大企業處填寫《定點聯系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延期審批單》(附件3)報經市國稅局分管局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第十三條  經由省國稅局授權,市國稅局可以向與省國稅局簽約的大企業出具重大涉稅事項處理的意見建議。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工作檔案和資料庫。相關重大涉稅事項按流程處理完畢后,由市局大企業處抄送市國稅局涉稅疑難問題咨詢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法規部門)或省國稅局(大企業部門)備案
 
附件1填表說明:一、本報告單根據杭州市國家稅務局《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制度(試行)》進行設計。
 
三、受理單位是指杭州市國家稅務局大企業稅收管理處或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大企業稅收管理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大企業個性化納稅服務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3〕14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深化大企業稅收服務與管理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稅總發〔2015〕157號)的要求,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制定了《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制度(試行)》,現予以發布。
 
第四條  稅務機關是指國家稅務總局杭州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市稅務局)及其上級稅務機關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
市稅務局大企業稅收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局大企業處)為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的主辦部門,其他綜合部門、業務部門在職責范圍內予以協同配合。
 
第五條  大企業發生以下情況可能涉及重大涉稅事項的,應填寫《定點聯系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附件1),于事項發生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市稅務局報告:
 
第七條  與省稅務局簽約的大企業,其《報告單》除向省稅務局提交外,也可以向市稅務局提交。
 
第八條  大企業在浙江省內其他地市的成員企業發生重大涉稅事項且該事項涉及大企業總部的,應將事項報告市稅務局。
 
第十二條  市稅務局應自受理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大企業出具《定點聯系企業重大涉稅事項處理意見告知單》(附件2)。報告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意見建議的,市局大企業處填寫《定點聯系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延期審批單》(附件3)報經市稅務局分管局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第十三條  經由省稅務局授權,市稅務局可以向與省稅務局簽約的大企業出具重大涉稅事項處理的意見建議。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工作檔案和資料庫。相關重大涉稅事項按流程處理完畢后,由市局大企業處抄送市稅務局涉稅疑難問題咨詢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法規部門)或省稅務局(大企業部門)備案
 
附件1填表說明:一、本報告單根據(新機構名稱)《大企業重大涉稅事項報告制度(試行)》進行設計。
 
三、受理單位是指市稅務局大企業稅收管理處或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大企業稅收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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