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2018-7-6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經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備案,現就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等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區分政策性開發項目和非政策性開發項目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政策性開發項目計稅毛利率標準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屬于經濟適用房、限價房和危改房項目的,其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為8%。
(二)非政策性開發項目計稅毛利率標準
1.開發項目位于福州市鼓樓區、臺江區、晉安區、倉山區、馬尾區(含瑯岐經濟區)、長樂區、閩侯縣(含福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福清市的,其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為22%。
2.開發項目位于福州其他縣的,其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的計稅毛利率為20%。
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福州市國家稅務局福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計稅毛利率有關政策的公告》(福州市國家稅務局福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