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 2018-7-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文件規定,現就我市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標準適用范圍
本公告核定征收標準適用于在福州市范圍內實行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業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以及從事交通運輸、建筑安裝的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
二、個體工商業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實行核定征收適用的稅目為“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核定征收標準如下:
行業
應稅所得率%
一、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
5
二、建筑業
7
三、飲食業
7
四、娛樂業
20
五、其他行業
10
其中:中介行業
25
三、從事交通運輸、建筑安裝的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實行核定征收適用的稅目為“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核定征收標準如下:
交通運輸業的征收率為0.5%,建筑安裝業的征收率為0.6%。
四、個體工商業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符合國家免稅政策規定的,對個體工商業戶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福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業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3號)、《福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部分行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問題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