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關于個人房屋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2018-7-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以及相關政策規定,現就全市個人轉讓房屋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個人轉讓房屋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式包括按實征收和核定征收
納稅人能夠提供完整、準確的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關憑證,能夠正確計算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以及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并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按實征收個人所得稅。
不能提供完整、準確的財產原值憑證及合理扣除費用憑證的,按其轉讓收入實行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具體核定征收率如下:
(一)轉讓普通住宅:1%
(二)轉讓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1.5%
(三)拍賣房屋:3%
二、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福建省范圍內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申請免征個人所得稅時,應提供不動產登記機構(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填報《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承諾書》(格式見附件)。
三、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福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榕地稅發[2006]173號)、《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函》(榕地稅函[2006]54號)、《福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稅收管征的通知》(榕地稅發[2006]208號)、《福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稅收管征的函》(榕地稅函[2006]6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承諾書》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