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2018-7-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的有關規定,現將我市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公告如下:
一、關于同一清算單位不同類型房地產扣除項目金額的分攤問題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可售面積計算分攤。
(二)房地產開發成本可采取層高系數計算分攤辦法,具體計算口徑和步驟如下:
1、計算層高系數
納稅人對同一清算單位不同類型房地產,選取住宅層高為基數,設定為1,其他類型房地產層高與住宅層高之比,計算出各自層高系數。
2、計算總層高系數面積
∑層高系數面積= ∑不同類型房地產層高系數×可售面積
3、計算房地產開發成本在不同類型房地產中的分攤
不同類型房地產應分攤的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成本÷ ∑層高系數面積]×(不同類型房地產層高系數×已售面積)
二、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扣除憑證問題
土地增值稅據以計算的扣除項目,必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若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收款憑據、相關合同協議及金融機構證明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4、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憑證。
三、關于單位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稅問題
(一)單位轉讓舊房及建筑物,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其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地價款和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的扣除,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
(二)對于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應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并提供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包括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基準地價、舊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價、舊房及建筑物的成新度等三項內容,其評估價格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后予以扣除。
四、關于個人轉讓存量房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問題
(一)對個人轉讓住房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5%,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規定,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對個人轉讓非住房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為6%。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單位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征收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榕地稅發[2007]86號)、《福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扣除憑證的處理辦法>的通知》(榕地稅發[2007]229號)、《福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榕地稅發[2008]108號)、《福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轉讓存量房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