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關于明確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繳納期限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號 2018-7-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7號)規定,現將我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繳納期限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征收。除未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可以實行按年申報繳納外,其余納稅人按月分期繳納,自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
二、本公告適用于福州市區范圍內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各縣(市)申報繳納期限由縣(市)稅務局確定。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繳納期限問題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