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關于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2018-7-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6號),現將我市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它類型房地產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核定征收率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類型房地產三種劃分,分別為1.5%、4%、6%。
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類型房地產三種劃分。
(一)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及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類型房地產三種劃分,分別為5%、7%、9%。
(二)東西湖、漢南、蔡甸、新洲、黃陂、江夏區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類型房地產三種劃分,分別為5%、6%、8%。
(三)單純土地轉讓為10%。
三、對個人轉讓非住宅存量房,能夠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憑證,并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應采取查賬征收;對個人未能提供相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統一按計稅價格的7%核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四、建造工業園區內的工業廠房車間預征土地增值稅的,按照普通住房預征率標準執行。
五、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對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價、限銷售對象等“雙限”、“三限”房屋,暫停預征土地增值稅。
上述規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執行。對于本公告開始執行之前的政策仍按照《市地稅局轉發〈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武地稅發[2012]140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個人轉讓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補充通知》(鄂地稅函[2013]66號)和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7號)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武漢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