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天津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5號 2018-7-5
為貫徹落實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推進天津市稅務系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統一,實現稅務行政處罰的合法、公平、合理,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制定了《天津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及處罰裁量基準,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天津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保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以下簡稱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發布)等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天津市稅務局)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稅收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選擇處罰種類和幅度并作出處罰決定的權力。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稅務系統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稽查局(以下統稱稅務機關)。
第四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有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并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不得超越法定的種類、幅度。
第五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綜合考慮事實、情節、性質、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做到過罰相當。
第六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平等對待稅務行政相對人。除法律依據變化以外,對事實、情節、性質、社會危害程度等相關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基本相同的處理。
第七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行裁量基準制度。
天津市稅務局根據行政處罰的遵循原則和法定情形,細化和量化稅務行政處罰裁量階次,統一制定《天津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裁量基準》,見附件)。
第八條 稅務機關進行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本辦法及《裁量基準》執行。
第九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稅務行政相對人首次違反且情節輕微,并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的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責令稅務行政相對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十日。
第十一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十二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稅務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選擇較輕種類或者較低幅度予以處罰;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以下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對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相對人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規定且均應處以罰款的,應當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
第十四條 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依法履行告知義務。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稅務行政相對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擬處理結果,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涉及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依法告知稅務行政相對人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稅務人員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應當自行回避或者由稅務機關決定回避。
第十七條 稅務行政相對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稅務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對其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進行復核,陳述申辯事由成立的,稅務機關應當采納;不采納的,應予說明理由。
稅務機關不得因稅務行政相對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其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要求聽證的,稅務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一)對案件處理存在爭議的,包括對違法事實認定、證據采信、法律適用、管轄權等方面存在爭議;
(二)擬減輕處罰的稅務行政處罰案件;
(三)稅務機關負責人認為需要集體討論的。
集體討論情況應當形成書面記錄。
第二十條 符合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標準的行政處罰案件,按照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應當對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裁量基準的適用等適當說明理由,并據此作出相應的處罰決定。
第二十二條 對于濫用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侵害稅務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稅務機關應當主動糾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 天津市稅務局不定期發布典型案例,指導行使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
第二十四條 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性文書,應援引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不得單獨引用本辦法及《裁量基準》作為處罰依據。
第二十五條 《裁量基準》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含本數,“超過”不含本數。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同時廢止。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天津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2018年07月05日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推進天津市稅務系統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統一,實現稅務行政處罰的合法、公平、合理,經廣泛征求意見,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以下簡稱天津市稅務局)制定了《天津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及《天津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及《裁量基準》),現就該《實施辦法》及《裁量基準》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目的和意義
2016年12月,原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出臺了《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試行)》(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7號,以下簡稱17號公告),實施一年多以來,對規范我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發揮了積極作用。為貫徹落實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要求,結合稅收征管工作實際,對17號公告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實施辦法》及《裁量基準》。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這次發布施行的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制度,由《實施辦法》及其附件《裁量基準》組成!秾嵤┺k法》共26條,主要是對行使處罰裁量權應遵循的基本原則、適用規則、執行裁量基準的具體規定和保障制度等進行了規范明確!恫昧炕鶞省凡捎帽砀裥问剑ㄟ`法類型、違法行為、處罰依據、裁量基準四個要素,共對八類48項稅收違法行為劃分了裁量階次,基本上涵蓋了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所列的稅收違法行為,具有以下特點:
(一)《裁量基準》涵蓋全部稅務行政處罰內容。包括稅務登記類、賬簿憑證管理類、納稅申報類、稅款征收類、稅務檢查類、發票管理類、納稅擔保類、注冊稅務師管理類等八種類型,涵蓋了法律、法規、規章等設定行政處罰的全部事項。
(二)《裁量基準》對違法行為輕微、且能在稅務機關限期內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對部分條款規定首次違法不予處罰或在責令限期改正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處罰。
(三)在“裁量基準”的劃分上,主要根據納稅人應作為而不作為的“逾期期限”、“是否在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納稅人違法行為造成的“違法發票份數、金額”和“違法行為造成不繳少繳稅款金額”、主觀過失等情節作為參考標準。
(四)《裁量基準》制度主要是對稅收違法行為法定處罰(罰款)幅度的細化。
稅務處罰種類主要有三種: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由于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的行使法律規定了具體的情形和明確的條件,在裁量基準中未再細化規定。
三、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