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于簽訂電子繳稅[費]委托協議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2018-7-5
為做好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后的電子繳稅(費)委托協議簽訂工作,便利納稅人繳納稅(費)款,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在納稅人主管國稅、地稅機關完成合并前,繼續實行國稅、地稅聯合簽訂電子繳稅(費)委托協議,實現納稅人一次簽約,同時辦理國稅、地稅委托繳納稅(費)業務。
二、在納稅人主管國稅、地稅機關完成合并后,自新機構掛牌之日起,啟用新版《廣州市電子繳稅入庫系統委托劃繳稅費協議書》,納稅人簽訂三方協議后即可委托劃繳稅(費)款。納稅人與原主管國稅、地稅機關簽訂的電子繳稅(費)委托協議繼續有效。原簽約稅務機關的權利與義務,由合并后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承擔。
三、納稅人如有異議,請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處理。
四、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聯合簽訂電子繳稅(費)委托協議的公告》(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關于簽訂電子繳稅(費)委托協議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 2018-07-05
一、出臺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做好改革后的電子繳稅(費)委托協議簽訂工作,便利納稅人繳納稅(費)款,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根據稅務總局、省稅務局有關要求,明確了相關事項。
二、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財稅庫銀稅收收入電子繳庫橫向聯網實施方案〉的通知》(財庫〔2007〕49號)
三、主要內容
明確了納稅人在主管稅務機關合并過渡期以及完成合并后辦理電子繳稅(費)委托協議有關事項。
四、實施時間
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聯合簽訂電子繳稅(費)委托協議的公告》(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