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市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2018-07-05
各市稅務局、沈撫新區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現將市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的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明確如下:
序號
單位
擬處罰金額(單位:萬元)
1
沈陽市局
500(含)
2
鞍山市局
500(含)
3
撫順市局
300(含)
4
本溪市局
300(含)
5
丹東市局
300(含)
6
錦州市局
300(含)
7
營口市局
300(含)
8
阜新市局
300(含)
9
遼陽市局
300(含)
10
鐵嶺市局
300(含)
11
朝陽市局
200(含)
12
盤錦市局
300(含)
13
葫蘆島市局
300(含)
14
沈撫新區局
單位10萬元(含)、個人1萬元(含)
本標準自2018年7月5日起執行。各縣(區)國稅局和地稅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的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在各縣(區)國稅局和地稅局合并前,仍按照原標準執行;合并時明確具體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遼寧省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