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我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6號 2018-06-21
為規范我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核定征收率文件規定,現將我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核定征收率及選擇適用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類型房地產三種劃分,分別為1.5%、4%、6%。各市、州稅務機關可在此基礎上,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實際情況,對所轄縣(市、區)非普通住宅、其他類型房地產兩類預征率上下浮動0.5%予以確定。
二、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類型房地產三種劃分,分別為5%、7%、9%。各市、州稅務機關可在此基礎上,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實際情況,對所轄縣(市、區)非普通住宅、其他類型房地產兩類核定征收率上下浮動1%予以確定。
三、對個人轉讓非住宅存量房,能夠提供合法、完整、準確的憑證,并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應采取查賬征收;對個人未能提供相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統一按計稅價格的7%核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四、建造工業園區內的工業廠房車間預征土地增值稅的,按照當地普通住宅預征率標準執行。
五、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對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價、限銷售對象等“雙限”、“三限”房屋,暫停預征土地增值稅。
上述規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執行。對于本公告開始執行之前的政策仍按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稅發〔2012〕127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個人轉讓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補充通知》(鄂地稅函〔2013〕66號)和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7號)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
2018年6月2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湖北省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一、按照國稅、地稅機構改革規范性文件清理有關規定,我們對《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稅發[2012]127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規范個人轉讓非住宅存量房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補充通知》(鄂地稅函[2013]66號)和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公告(湖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7號)三份文件進行了清理,對原文件中的有效條款繼續按原規定保留執行,原已失效作廢條款予以刪除,并統一以公告形式重新發布。
二、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中,土地增值稅的預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分類規則及比例標準不變。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稅總函[2016]309號)文規定,將原“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非住宅開發產品三種劃分”文字調整為“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類型房地產三種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