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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山西省稅務系統稅款繳庫退庫管理辦法》的公告

2018-08-19 09:52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山西省稅務系統稅款繳庫退庫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       2018-06-21

  為了進一步規范稅款繳庫退庫工作流程,維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按照《稅款繳庫退庫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1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山西省稅務系統稅款繳庫退庫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18年6月15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2018年6月21日

山西省稅務系統稅款繳庫退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稅款繳庫退庫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1號,以下簡稱《規程》)的規定,結合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系統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辦理稅款繳庫和退庫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稅款繳庫是指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依照法律法規或者委托代征稅款協議,開具法定稅收票證,將征收的稅款、非稅收入、滯納金、罰沒款等各項收入(以下統稱稅款)繳入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以及納稅人直接通過銀行將應繳納的稅款繳入國庫;稅款退庫是指稅務機關對經財政部門授權辦理的稅收收入退庫業務,依照法律法規,開具法定稅收票證,通過國庫向納稅人退還應退稅款。

  各級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預算管理要求,對稅款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收款國庫等,通過國庫進行調整的稅款調庫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稅款繳庫、退庫應當遵循依法、規范、安全、效率、簡便的原則。

  第五條 稅款繳庫、退庫按辦理憑證的不同分為手工繳庫、退庫和電子繳庫、退庫。

  第六條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積極推廣以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為依托的稅款電子繳庫、退庫業務。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與國庫、銀行等部門間的協作,保持稅收征管系統與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穩定,確保電子繳庫、退庫信息安全、完整和不可篡改,保證電子繳庫、退庫稅款準確。

  第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稅款預算科目、預算級次辦理稅款繳庫、退庫業務,不得混庫。

  第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將征收的稅款按照國家規定直接繳入國庫,不得繳入在國庫以外或者國家規定的稅款賬戶以外的任何賬戶。

  任何稅務機關不得占壓、挪用和截留稅款。

  第九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款繳庫、退庫管理,建立部門、崗位配合和制約機制。

  第十條 各級稅務機關收入規劃核算部門根據本級職責范圍,規范稅款繳庫、退庫業務流程,辦理稅款繳庫、退庫相關業務,反映稅款繳庫、退庫成果,監督稅款繳庫、退庫的規范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第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稅款繳庫、退庫業務的管理,并建立監督制約機制。省級稅務機關重點監督設區的市級稅務機關,設區的市級稅務機關重點監督縣級稅務機關,縣級稅務機關重點監督基層稅務機關,基層稅務機關重點監督稅收票證開具人員、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開票的納稅人。

  第二章 稅款繳庫

  第十二條 稅款繳庫的法定憑證是《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和《稅收電子繳款書》。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開稅收票證的納稅人開具稅款繳庫憑證,應當對開具內容與開具依據進行核對。

  核對內容包括登記注冊類型、繳款單位(人)識別號、繳款單位(人)名稱、開戶銀行、賬號、稅務機關、收款國庫、預算科目編碼、預算科目名稱、預算級次、品目名稱、稅款限繳日期、實繳金額等。

  開具依據包括納稅申報表、代扣代收稅款報告表、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稅務事項通知書、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其他記載稅款繳庫憑證內容的紙質資料或電子信息。

  第十四條 手工繳庫是指稅務機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等向銀行傳遞《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銀行據以收納報解稅款后繳入國庫。

  第十五條 手工繳庫包括直接繳庫和匯總繳庫兩種形式。

  直接繳庫是由納稅人持《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或《稅收繳款書(出口貨物勞務專用)》,直接到銀行繳納稅款,銀行據以收納報解稅款后繳入國庫。

  匯總繳庫根據主體不同,分為稅務機關匯總繳庫和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匯總繳庫:

  (一)稅務機關匯總繳庫的,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向稅務機關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稅務機關根據所收稅款,匯總開具《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向銀行解繳,銀行據以收納報解稅款后繳入國庫,應予繳庫的稅務代保管資金和待繳庫稅款,按納稅人分別開具《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

  (二)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匯總繳庫的,由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根據所扣、所收稅款,匯總開具《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向銀行解繳,銀行據以收納報解稅款后繳入國庫。

  第十六條 直接繳庫時,納稅人應當在稅款繳庫憑證載明的稅款限繳日期內,到銀行辦理稅款的繳納;超過稅款限繳日期的,由稅務機關計算納稅人應繳滯納金,開具稅款繳庫憑證,納稅人到銀行辦理稅款和滯納金的繳納。

  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匯總繳庫時,應當按照限期限額的規定向銀行辦理稅款解繳;解繳遲延的,參照上款規定,辦理滯納金、違約金的繳納。《規程》中“地區偏遠無法及時辦理的”是指征收機關所在地未設國庫經收處的情形。

  第十七條 電子繳庫是指稅務機關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將記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應繳稅款信息的《稅收電子繳款書》發送給國庫,國庫轉發給銀行,銀行據以收納報解稅款后繳入國庫。

  第十八條 電子繳庫包括劃繳入庫和自繳入庫兩種形式。

  劃繳入庫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應當首先與稅務機關和其開戶銀行簽訂授權(委托)劃繳協議,協議驗證通過后,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單戶發送實時劃繳入庫,也可以多戶發送批量劃繳入庫。

  自繳入庫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可以通過銀行、POS機、互聯網、移動端或第三方支付平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辦理稅款入庫。

  條件具備時,稅務機關可以通過電子繳庫方式,辦理稅務代保管資金和待繳庫稅款的繳庫。

  第十九條 授權(委托)劃繳協議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等繳款人準予其指定賬戶的開戶銀行根據稅務機關發送的應繳稅信息,從該指定賬戶中扣劃稅款繳庫的書面約定。協議的基本要素應當包括協議編號、簽約各方名稱、簽約方地址、繳款人稅務登記號、劃繳稅款賬戶名稱及賬號、繳款人開戶銀行行號、清算行行號及名稱、簽約日期,簽約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等。

  第二十條 由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故障等非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原因造成稅款繳庫不成功的,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加征滯納金。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從異地或第三方賬戶繳納的不能直接繳庫的非現金稅款,由直接負責稅款征收的縣以上稅務機關通過國庫“待繳庫稅款”專戶收繳,并在收到國庫發送的收賬回單的當日或次日,核對收賬回單、納稅申報表、稅務處理決定書等憑證,分納稅人填開繳庫憑證,將稅款解繳入庫。

  “待繳庫稅款”專戶收繳稅款時,應當區分以下情況辦理:

  (一)通過國內匯款方式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通知納稅人或其他匯款人將稅款直接匯入國庫“待繳庫稅款”專戶;

  (二)通過國外匯款方式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通知納稅人或其他匯款人將稅款匯入國庫商稅務、財政部門選定的具備結匯資格的銀行(按照《轉發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采用國外匯款方式繳納稅款繳庫有關事項的通知》(并銀發〔2009〕4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指定銀行按照當日外匯買入價辦理結匯并將稅款劃轉“待繳庫稅款”專戶。

  第三章 稅款退庫

  第二十二條 稅款退庫的法定憑證是《稅收收入退還書》和《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

  第二十三條 稅款退庫直接退還給納稅人的,應當由納稅人填寫退稅申請;稅款退庫間接退還給納稅人的,經納稅人同意,可以由扣繳義務人填寫退稅申請,先將稅款退還扣繳義務人,再由其轉退納稅人。國家政策明確規定稅款退給非原納稅人的,稅務機關應當向非原納稅人退還,退庫辦理程序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稅款退庫應當將稅款退至原繳款賬戶。直接退還給納稅人的,應當將稅款退至納稅人原繳款賬戶。間接退還給納稅人的,應當將稅款退至扣繳義務人原繳款賬戶。

  因特殊原因原繳款賬戶不能接收退稅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出具書面材料,注明原因,同時提供可以接收退稅的其他賬戶名稱及賬號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辦理稅款退庫。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多繳稅款的,應當立即核實應退稅額、賬戶等相關情況,通知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提交退稅申請,自接到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退稅申請之日起十日內辦理退庫手續。

  納稅人發現多繳稅款要求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退稅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查實并辦理退庫手續。

  第二十六條 縣以上稅務機關收入規劃核算部門具體辦理稅款退庫工作,根據退稅申請相關資料和納稅人欠稅情況,復核退稅依據、原完稅情況、退稅金額、退稅收款賬戶等退庫憑證項目內容,復核無誤的,正確適用預算科目、預算級次,開具稅款退庫憑證。退稅申請相關資料不齊全、相關項目內容不準確的,不得開具退庫憑證辦理退庫;應予抵扣欠稅的,辦理稅款抵扣手續。

  退稅申請相關資料包括:簽有退稅核實部門意見的退稅申請書、原完稅憑證、出口退(免)稅匯總申報表、減免稅審批文書、納稅申報表、稅務稽查結論、稅務處理決定書、納稅評估文書、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生效的法院判決書、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記載應退稅款內容的資料或電子信息。

  稅收征管系統中可以查詢到納稅申報表、稅款繳庫等電子信息的,可以不再通過書面資料復核。

  第二十七條 手工退庫的,《稅收收入退還書》應當經稅務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開具并加蓋退庫專用章后,連同退稅申請書,由稅務機關送國庫辦理退稅。退稅核實部門和退稅辦理部門應嚴格分開,不得由同一部門既進行退稅核實,又辦理具體退稅手續。同時退還書開具人員應當與退庫專用章保管人員分開;在國庫預留多個退庫專用印鑒的,應由不同人員分別保管。

  電子退庫的,《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應當經稅務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后開具,經復核崗復核授權后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連同相關電子文件發送到國庫,由國庫辦理退稅。電子退還書的開具人員、復核人員應當分設,不得一人多崗。

  第二十八條 除出口退稅以外,納稅人既有應退稅款又有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的應退稅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繳的稅款;抵扣后有余額的,辦理應退余額的退庫。其中退付的利息,采用沖減應退稅款原入庫預算科目的辦法,從入庫收入中退付。

  第二十九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當向納稅人退付利息的,按照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當天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辦理退稅手續當天是指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或《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辦理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的當天。

  第三十條 退庫稅款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應當與原入庫稅款一致,但是,退庫稅款有專用退庫預算科目,原預算科目、預算級次已修訂或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稅務機關對未開設銀行賬戶的納稅人確需以現金方式退稅的,應當在《稅收收入退還書》備注欄注明“退付現金”和原完稅憑證號碼、納稅人身份證號碼,送當地國庫辦理退庫手續,同時通知納稅人到指定銀行領取退還稅款。其中指定銀行由縣級稅務機關與當地國庫共同商定。

  第三十二條 境外納稅人以外幣兌換人民幣繳納的稅款需要退庫的,稅務機關應當在《稅收收入退還書》上加蓋“可退付外幣”戳記,并根據納稅人繳納的外匯稅款幣種注明退付的外幣幣種,送交國庫通過指定銀行退至境外納稅人賬戶。

  第三十三條 除出口退稅以外,稅款退庫實行大額事先報告制度。具體限額標準為:單筆退庫超過一千萬元(含)的,由縣級稅務機關向市級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單筆退庫超過五千萬元(含)的,由縣級稅務機關逐級向省級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第四章 稅款調庫

  第三十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辦理稅款調庫時,應當開具《更正(調庫)通知書》等憑證,送國庫進行業務處理。

  稅款調庫可以采用傳遞紙質調庫憑證的手工調庫方式辦理,也可以采用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發送電子調庫憑證的電子調庫方式辦理。

  第三十五條 稅款調庫包括出口免抵調、應退稅款跨預算科目抵扣欠稅、稅款更正等業務。

  第三十六條 縣以上稅務機關收入規劃核算部門根據免抵調政策辦理稅款調庫時,應當根據免抵稅數額和免抵調庫指標,開具《更正(調庫)通知書》,并于開具當日或次日連同開具依據一起送當地國庫辦理稅款調庫手續。

  第三十七條 縣以上稅務機關收入規劃核算部門辦理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業務,并且應退稅款與欠繳稅款屬于不同預算科目的,應當根據《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通知書》填開《更正(調庫)通知書》,送國庫辦理調庫手續。

  第三十八條 稅款繳庫、退庫業務辦理完成后,稅務機關或國庫發現雙方入庫或退庫稅款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收款國庫等要素不一致需要調整的,應當根據“誰差錯、誰更正”的原則,按以下程序辦理稅款更正調庫手續:

  (一)國庫數據發生差錯、稅務機關數據正確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將差錯數據情況告知國庫,由國庫填寫《更正(調庫)通知書》辦理更正調庫;

  (二)國庫和稅務機關數據同時發生差錯的,由稅務機關進行數據紅字更正處理,同時填寫《更正(調庫)通知書》,送國庫辦理更正調庫。

  第三十九條 由于政策性原因需要對入庫稅款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等進行調整的,稅務機關應當填寫《更正(調庫)通知書》,送國庫辦理更正調庫。

  第五章 國庫對賬

  第四十條 銀行和國庫返回繳庫、退庫和調庫憑證后,稅務機關應當與留存憑證的相關項目核對,進行憑證銷號和稅款對賬,確認稅款繳庫、退庫和調庫業務的完成,并且完成相關業務稅收會計核算原始憑證的收集。

  根據稅款繳庫、退庫和調庫業務的處理方式,銷號和對賬可以由稅務機關根據國庫返回的紙質憑證或電子憑證信息,手工進行銷號、對賬或者由稅收征管系統自動進行電子銷號、對賬。

  第四十一條 手工繳庫、退庫、調庫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銀行、國庫返回的紙質繳庫、退庫、調庫憑證相關聯次的當日或次日,根據銀行收訖章日期、國庫收訖章日期、國庫退庫轉訖章日期、國庫調庫業務章日期進行稅款上解、入庫、退庫和調庫銷號。

  電子繳庫、退庫、調庫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返回電子繳庫、退庫、調庫憑證信息的當日,根據電子繳庫憑證的扣款成功日期、電子繳庫憑證的入庫日期、電子退庫憑證的退還日期、電子調庫更正憑證的辦理日期進行稅款上解、入庫、退庫和調庫銷號。

  電子信息未能及時、準確返回的,應當在與國庫確認業務辦理成功后,手工進行銷號。

  第四十二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做好與國庫的對賬工作,確保預算科目、預算級次、稅款金額與國庫完全一致。縣級稅務機關應按日、月、年與同級國庫進行對賬;市級稅務機關應按月、年與同級國庫進行對賬;省級稅務機關應當按半年、年與省國庫進行對賬。每年業務終了,各級稅務機關《入庫稅金明細年報表》應與同級國庫預算收入年報表核對一致;年終對賬無誤后,各級稅務機關《入庫稅金明細年報表》應加蓋同級國家金庫章。

  第四十三條 對賬不一致時,稅務機關數據發生差錯而國庫數據正確的,稅務機關應當通過數據紅字更正方式或補充更正方式處理。國庫和稅務機關數據同時發生差錯,或者國庫數據發生差錯而稅務機關數據正確的,通過稅款更正調庫辦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強化內部制約機制,嚴格按照各項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辦理稅款繳庫、退庫、調庫及銷號對賬等手續,確保國家稅款的安全、完整、準確。

  第四十五條 省、市稅務機關應定期不定期對下級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的稅款繳庫、退庫及時性、準確性等情況進行檢查,縣級稅務機關應對基層征收機關、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的稅款繳庫、退庫的及時性、準確性予以實時監控和不定期檢查。

  第四十六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年限保管稅款繳庫、退庫、調庫憑證及相關資料。其中《稅收收入退還書》應與退稅申請、退稅核實等相關資料統一裝訂在一起,妥善保管。

  第四十七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做出檢查、誡勉談話或調整工作崗位處理;構成違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及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違反本辦法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十九條 稅務機關與代征代售人簽訂代征代售合同時,應當就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定的責任進行約定,并按約定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依照法律法規征收或委托稅務機關征收的非稅收入辦理繳庫、退庫,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是指經收預算收入的銀行、信用社等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應予繳庫的稅務代保管資金是指按照《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管理辦法》規定繳入稅務代保管資金賬戶的款項中經確認屬于稅款的資金;待繳庫稅款是指按照《待繳庫稅款收繳管理辦法》規定繳入“待繳庫稅款”專戶的稅款。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2014年8月20日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印發的《關于貫徹執行國家稅務總局<稅款繳庫退庫工作規程>》的通知(晉國稅發〔2014〕155號)、2014年12月26日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印發的《山西省地稅系統稅款繳庫退庫管理辦法》的公告2014年第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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