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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8-08-19 09:52     來源:中國會計網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印發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

閩工商規[2018]2號       2018-6-7

各市、縣、區工商局(市場監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

  《福建省工商(市場監管)系統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暫行辦法》已于2018年5月22日經福建省工商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7日

福建省工商(市場監管)系統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全省企業信用監管,推動全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促進企業守法誠信經營,降低社會交易成本,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打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營商環境,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和國務院、福建省有關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等相關文件,以及《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工商(市場監管)機關實施企業信用分類,針對企業信用分類狀況,開展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是指福建省各級工商(市場監管)機關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企業信用分類標準,在依法歸集企業信用信息的基礎上,通過福建工商一體化平臺(以下簡稱“一體化平臺”)對企業信用狀況進行自動分類,并根據企業不同信用分類狀況,實施差別化監管的企業信用監管活動。

  本辦法所稱企業,是指依法在福建省各級工商(市場監管)機關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包括各類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第四條 省工商局負責全省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督查,制訂完善全省企業信用分類標準和分類監管措施,組織企業信用狀況分類,建設完善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福建)和研發升級一體化平臺企業信用分類軟件系統。

  各設區市工商局(市場監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以下統稱“各設區市工商(市場監管)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可以根據實際完善本轄區內企業信用分類標準和分類監管措施。

  各縣(市、區)工商局(市場監管局)負責具體實施本轄區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工作。

  第五條 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公平公正、分類實施、協同監管的原則。

  第六條 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應以涉企信息歸集為基礎,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福建)和一體化平臺為支撐,與信息公示、“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企業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大數據分析監管、風險分類監管相聯動協同,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第二章 企業信用分類

  第七條 制定企業信用分類標準應科學合理,立足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福建)歸集公示的涉企信息和一體化平臺的市場監管執法信息數據。

  第八條 研發完善一體化平臺信用分類軟件系統,健全系統框架功能,改進信用分類流程,合理確定企業信用分類自動更新期限,提高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智能化水平。

  第九條 企業信用分類由一體化平臺企業信用分類軟件系統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企業信用分類標準,對企業仍在影響期內的履行法定義務情況和誠信經營狀況等信息進行分析后自動產生,并根據企業信用信息更新情況,適時自動調整。

  第十條 企業信用分類結果不對外公布,僅作為政府部門實施市場監管執法的參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福建)和一體化平臺中的下列信息,不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的依據:

  (一)超出法定公示期間不再予以公示的信用信息;

  (二)被撤銷或被確認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中影響企業信用的信息;

  (三)發生變更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中變更部分的信用信息;

  (四)部分撤銷的具體行政行為,其中撤銷部分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條 企業信用類型劃分為信用良好、守信、信用一般、失信、嚴重失信五種類型。企業同時具備信用良好、守信、信用一般等不同信用類型條件的,按其中最高的信用類型進行分類;同時具有失信、嚴重失信等不同信用類型條件之一的,按其中最低的信用類型進行分類。

  第十三條 企業信用類型劃分為信用良好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成立時間在五年(含)以上的,且最近連續兩年均劃分為守信企業;

  (二)企業近五年未受到工商行政處罰且近一年未受到其他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

  (三)企業近五年從未被列入過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且未被其他部門列入“黑名單”的;

  (四)企業近五年均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

  (五)企業在近五年“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專項檢查、投訴舉報核查、大數據監測等監管中未發現存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失信行為的;

  (六)企業近五年沒有被公示尚在影響期內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各類影響信用情形的。

  第十四條 企業信用類型劃分為守信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成立時間在三年(含)以上的;

  (二)企業近三年未受到工商行政處罰且近一年未受到其他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

  (三)企業近三年從未被列入過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且未被其他行政機關列入“黑名單”,近三年從未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四)企業近三年均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

  (五)企業在近三年“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專項檢查、投訴舉報核查、大數據監測等監管中未發現存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失信行為的;

  (六)企業近三年沒有被公示尚在影響期內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各類影響信用情形的。

  第十五條 企業信用類型劃分為信用一般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近三年未受到工商行政處罰且近一年未受到其他行政機關行政處罰的;

  (二)企業當前未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且未被其他行政機關列入“黑名單”的;

  (三)企業當前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

  (四)企業在近一年“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專項檢查、投訴舉報核查、大數據監測等監管中未發現存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失信行為,或雖有失信行為但已超出信息影響期的,或從未受到過工商(市場監管)機關檢查監測的;

  (五)企業沒有被公示尚在影響期內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各類影響信用情形的。

  第十六條 企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劃分為失信企業:

  (一)企業近一年受到工商(市場監管)機關作出的警告,或近五年受到3萬元以下(不含3萬元)罰沒款的行政處罰的,或近一年受到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或3萬元以下(不含3萬元)罰沒款的行政處罰的;

  (二)企業當前被工商(市場監管)機關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其他行政機關列入“黑名單”的;

  (三)企業當前具有逾期未繳足罰款情形的;

  (四)企業當前屬于失信被執行人的;

  (五)企業在近三年“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專項檢查、投訴舉報核查、大數據監測等監管中被發現具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失信行為的;

  (六)企業具有被公示尚在影響期內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各類影響信用情形的。

  第十七條 企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類型列為嚴重失信:

  (一)企業近五年受到工商(市場監管)機關作出的除警告、3萬元以下(不含3萬元)的罰沒款以外的行政處罰的,或近一年受到其他行政機關作出的除警告、3萬元以下(不含3萬元)罰沒款以外的行政處罰的;

  (二)企業當前被工商(市場監管)機關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被其他行政機關列入“黑名單”持續至今已滿三年的,或當前被工商(市場監管)機關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三)企業逾期未繳足罰款情形持續至今已滿三年的;

  (四)企業屬于失信被執行人且持續至今已滿三年的;

  (五)企業在近三年“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專項檢查、投訴舉報核查、大數據監測等監管中被發現存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嚴重失信行為的;

  (六)企業具有被公示尚在影響期內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各類影響信用情形且持續至今已滿三年的。

  第十八條 各市、縣(區)工商(市場監管)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細化企業信用分類標準,創新和完善轄區內企業信用分類監管。

  第三章 信用分類調整和異議、修復

  第十九條 企業的下列信息情形不再影響企業信用分類結果:

  (一)已履行法律義務,被依法移出企業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二)已繳足逾期未繳罰款的;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已屆滿,且未發生新的影響信用分類情形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失信信息失效,影響企業信用分類結果的,由一體化平臺自動對企業信用分類進行調整,予以信用修復。

  第二十條 企業可按照登記管轄原則,向企業登記機關書面提出本企業信用分類結果信息查詢申請,但不得查詢其他企業信用分類結果信息。

  第二十一條 企業對信用分類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本企業登記機關書面提出異議和申請調整企業信用分類,并附依據和事實理由。異議和申請缺乏依據,事實理由不成立的直接駁回;異議和申請依據充分,事實理由成立的,予以調整和修復信用。

  第四章 企業信用差別化監管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商(市場監管)機關應當將企業信用狀況作為對市場焦監管執法的重要考量因素,針對企業不同信用分類,實施差別化監管,優化信用良好和守信企業行政監管;對失信和嚴重失信企業,依法實行嚴管重罰和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三條 工商(市場監管)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信用良好和守信企業實施守信激勵,在企業登記方面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務措施,優先推薦信用良好企業參加“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誠信示范市場”等公示活動;優先向有關部門推薦授予榮譽稱號,支持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參選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申報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

  第二十四條 工商(市場監管)機關對存在主觀故意失信行為的失信企業和嚴重失信企業,不予推薦申報參加“守合同重信用”企業、“誠信示范市場”公示活動。同時,不得為失信企業和嚴重失信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參選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申報勞動模范等出具信用合規證明,不得向有關部門推薦授予失信企業和嚴重失信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榮譽稱號。

  第二十五條 工商(市場監管)機關采取下列措施對信用良好企業進行監管:

  (一)企業全面自治為主,實行寬松監管,放寬大數據監測時間要求。

  (二)自被劃分為信用良好企業之日起一年內不列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范圍且不列為專項整治對象,但舉報投訴、案件線索移送、大數據監測等市場監管中發現異常,根據國家、福建省開展市場專項整治、監管工作需要納入的除外。

  (三)自被劃分為信用良好企業之日起一年期滿后納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范圍,適當降低抽查比例,被隨機抽中的,可實行書面檢查。

  (四)在監管中發現未造成社會危害的輕微違法行為,加強行政指導,督促其改正,不予行政處罰。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工商(市場監管)機關對信用良好企業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工商(市場監管)機關采取下列措施對守信企業進行監管:

  (一)實行相對寬松監管,簡化監管方式和程序,適當降低監管頻率,不定期開展大數據監測。

  (二)適當降低“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比例,被隨機抽中的,可實行書面檢查。

  (三)開展專項整治時一般不列為檢查對象,但明確納入整治范圍的除外。

  (四)在監管中發現未造成社會危害的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警告,并督促企業改正。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工商(市場監管)機關對守信企業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二十七條 工商(市場監管)機關采取下列措施對信用一般企業進行監管:

  (一)實行常規監管,保持正常監管頻率,定期開展大數據監測。

  (二)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按正常比例抽取,被隨機抽中的,實行實地檢查。對前一年度曾接受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且未發現異常的,可實行書面檢查。

  (三)開展專項整治時列為檢查對象。

  (四)在監管中發現未造成社會危害的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警告,督促企業改正,并責令作出誠信承諾。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工商(市場監管)機關對信用正常企業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二十八條 工商(市場監管)機關采取下列措施對失信企業進行監管:

  (一)實行重點監管,提高監管頻率;列為重點監測對象,定期不定期開展大數據監測。

  (二)應當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提高抽取比例,被隨機抽中的,必須實行實地檢查。

  (三)開展專項整治時列為重點檢查對象。

  (四)在監管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依法從重處罰。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工商(市場監管)機關對失信企業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二十九條 工商(市場監管)機關根據監管需要靈活采取下列措施對嚴重失信企業進行監管:

  (一)實行嚴管重罰,大幅提高監管頻率;列為重點監測對象,定期不定期開展大數據監測,增加監測次數。

  (二)應當納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大幅度提高抽取比例,被隨機抽中的,嚴格實行實地檢查。

  (三)開展專項整治時列為重點清理對象。

  (四)在監管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依法從嚴從重處罰。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工商(市場監管)機關對嚴重失信企業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 工商(市場監管)機關可按照分類指導、注重實效的原則,結合企業不同信用分類,指導和幫助企業加強信用建設。

  第五章 信用分類監管聯動

  第三十一條 推進企業信用分類監管與大數據分析監管相聯動,加強對企業信用信息和信用分類結果大數據分析監管,形成企業信用信息大數據分析報告,加強對失信企業和嚴重失信企業的分析預警,增強企業信用監管的針對性。

  第三十二條 依據企業信用分類狀況與企業市場違法風險分類之間的正相關原理,實行企業信用分類監管與企業違法違規風險分析相聯動,在企業信用分類基礎上,加強企業違法違規風險分析監測和預警防范,提升企業信用監管的實效性。

  第三十三條 工商(市場監管)機關應重視發揮行業協會、社會團體、新聞媒體、互聯網平臺等第三方機構和信用監管領域專家學者的作用,支持鼓勵參與企業信用分類監管,推進社會共治。

  工商(市場監管)機關支持第三方信用機構,發揮專業技術和力量優勢,制定社會性的企業信用分類或評級標準,共享運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福建)歸集的信用信息,開展企業信用評級和分類。第三方信用機構可在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前提下,向社會公布企業信用評級、分類結果。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工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省工商局此前制定的有關企業信用分類監管的文件和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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