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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涉企信息歸集應用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2018-08-20 10:31     來源:中國會計網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涉企信息歸集應用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皖政辦[2018]23號                      2018-6-7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安徽省涉企信息歸集應用實施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7日

安徽省涉企信息歸集應用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信用安徽建設,創優“四最”營商環境,規范涉企信息的歸集與應用,強化政府部門協同監管、信用監管和綜合監管,根據國務院《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關于政府部門涉企信息統一歸集公示工作實施方案的復函》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信息歸集應用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涉企信息,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依法受委托的組織(以下統稱“各級行政機關”)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狀況的信息,以及相關司法涉企信息。

  第四條 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涉企信息歸集應用工作,負責有關信息化平臺的開發建設和運行管理維護,建立健全相應管理制度和業務規范,推進涉企信息歸集應用與管理。各級行政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建立健全本部門涉企信息歸集應用工作機制,切實履行涉企信息的歸集應用職責。

  第五條 安徽省事中事后綜合監管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是本省涉企信息的歸集應用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安徽)(以下簡稱“公示系統”)是本省涉企信息的公示平臺。監管平臺和公示系統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運行、維護。

  第六條 涉企信息的歸集應用,應當遵循合法、及時、準確的原則,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泄露商業秘密和公民個人隱私,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統籌協調、監督考核全省涉企信息歸集應用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涉企信息歸集應用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和推進監管平臺和公示系統的應用。

  第八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制定涉企信息歸集應用考核辦法,建立健全相關工作監督考核機制。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督促同級有關部門履行信息歸集應用職責。

  第二章 信息歸集

  第九條 涉企信息的歸集范圍包括:

  (一)依法應公示的涉企信息:

  1.企業注冊登記備案、動產抵押登記、股權出質登記、知識產權出質登記、商標注冊、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

  2.取得的資格、資質等行政許可信息;

  3.適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

  4.“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信息;

  5.各級行政機關依據相關規定建立的對企業實施信用約束、聯合懲戒并公示的“黑名單”信息;

  6.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司法機關強制執行股權變更登記信息、股權凍結信息等司法協助信息;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二)其他涉企信息:

  1.被授予榮譽稱號等誠信信息;

  2.繳納稅款、社會保險、公積金等相關信息;

  3.提供虛假材料、違反告知承諾制度的信息;

  4.發生產品質量、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被行政機關處理的信息;

  5.被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

  6.適用簡易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

  7.行政強制執行信息;

  8.被行政機關處以行業禁入的信息。

  第十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編制《安徽省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統一涉企信息歸集的格式和內容,并定期更新。

  第十一條 涉企信息歸集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作為關聯匹配信息的標識。各級行政機關應在涉企信息產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以下路徑交換至監管平臺,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將接收的信息于13個工作日內記于企業名下。

  (一)通過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交換至監管平臺。

  (二)納入省互聯網政務服務平臺辦理的行政許可,相關信息通過省互聯網政務服務平臺直接交換至監管平臺。

  (三)直接登陸監管平臺錄入歸集。

  (四)非本省行政機關產生的涉及本省企業的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交換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歸集;通過其他途徑交換至我省行政機關的,由相應行政機關參照本單位產生的信息進行歸集。

  第十二條 信息歸集實行“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安徽省涉企信息歸集資源目錄》采集涉企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對依法應公示的信息,建立健全保密及安全審查機制。

  第三章 信息應用

  第十三條 歸集的涉企信息依法需要向社會公示的,應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自信息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行政處罰信息在公示系統公示期限暫定為1年,其中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暫定為3年,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示期限起始時間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計算。公示期限屆滿的,不再對外公示。

  2014年10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之日期間產生的行政處罰信息,未通過公示系統公示的,按照前款規定的公示期限予以追溯公示。公示期限起始時間以歸集到公示系統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通過監管平臺共享本行政區域內的涉企信息。因依法履職需要查詢或獲取超出本行政區域涉企信息的,應當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提供信息的行政機關同意。

  各級行政機關共享的涉企信息,主要用于本部門行政審批、行政監管、市場準入、資質認定、表彰獎勵、失信聯合懲戒等工作需要,公示系統未公示的信息,不得擅自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安徽省企業信用分級管理與信用評價辦法》,組織開展企業信用等級評價,定期公布評價結果。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與信用分級相適應的監管機制,運用大數據技術實施分類監管,加強市場監管風險評估、預警和防范。

  第十六條 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企業,依法采取下列激勵措施:

  (一)建立行政審批“綠色通道”;

  (二)優先提供公共服務便利;

  (三)優化行政監管安排;

  (四)降低市場交易成本;

  (五)大力宣傳推介。

  第十七條 對信用狀況不良的企業,依法采取下列限制措施:

  (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等;開展“雙隨機”定向抽查,增加抽查比例;

  (二)在行政許可、年檢驗證等工作中,列為重點核查對象;

  (三)限制或取消已經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

  (四)限制或取消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政策扶持;

  (五)限制或取消參加政府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六)國家和本省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發展改革等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制定《安徽省企業失信聯合懲戒辦法》,在管理企業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企業、招投標、政府采購、表彰獎勵、安全許可、生產經營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工作中,對失信企業依法限入或禁止,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完善部門內部以及跨部門聯合懲戒機制,實施從企業準入到退出全過程的聯合懲戒。

  第四章 監管平臺

  第十九條 監管平臺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務平臺、省互聯網政務服務平臺、省電子監察系統和公示系統全面對接,滿足涉企信息的統一歸集、“多證合一”“證照分離”、簡易注銷、證照協同監管、隨機聯查、聯合懲戒以及日常監管信息互通、風險評估與企業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實現實時動態監管和在線即時監督監測,強化覆蓋企業“全生命周期”綜合監管。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雙告知”“雙反饋”“雙跟蹤”工作機制,實現證照信息閉環管理。

  (一)實行企業登記信息精準“雙告知”。涉及后置許可審批或備案的省級行政機關須建立與具體承辦許可審批或備案事項行政機關的對應關系,提供后置許可審批或備案事項的規范經營范圍用語。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提供的規范經營范圍用語,推行企業經營范圍標準化。各級工商和市場監管機關將須辦理的后置許可審批或備案事項告知企業,將企業登記信息通過監管平臺精準推送告知有關行政機關。

  (二)實行接收和辦理信息“雙反饋”。涉及后置許可審批或備案的行政機關應當自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推送企業登記信息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監管平臺認領下載,并在線反饋信息接收情況;辦結許可審批或備案事項起7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反饋至監管平臺。

  (三)實行監督“雙跟蹤”。涉及后置許可審批或備案的行政機關在收到企業登記信息后,對尚未辦理許可審批或備案事項的企業加強跟蹤監督,60天內至少完成1次實地檢查,檢查結果反饋至監管平臺;電子監察系統對企業申請辦理許可審批或備案時效進行跟蹤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通過監管平臺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建立完整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監管對象名錄庫、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并實施動態管理。省級行政機關應當按照“縱向發起、橫向聯動”的原則,統籌制定本系統年度抽查計劃,合理安排不同層級的監管任務。針對重點領域發起的多部門專項整治、行業整頓,牽頭部門原則上應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實施。抽查計劃和檢查結果應及時錄入監管平臺,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二條 依托監管平臺對聯合懲戒措施實行目錄化管理,實施聯合懲戒信息的推送、接收、下載、在線驗證、應用反饋并記入企業名下,通過公示系統對社會公示。

  各級行政機關通過監管平臺開展聯合懲戒。聯合懲戒發起部門將聯合懲戒信息推送至監管平臺后,相關實施部門須在3個工作日內接收下載,有條件的部門應嵌入到相關信息系統中,實現實時信息預警,落實懲戒措施,并將應用結果反饋至監管平臺;暫時不具備條件的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對企業及相關人員表彰獎勵等業務時,通過監管平臺進行在線查詢驗證,并錄入應用結果。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通過監管平臺與其他行政機關交換日常監管信息和案件線索。監管平臺與各地已建立的綜合監管平臺對接,實現監管信息交換共享,推進部門監管業務協同。監管平臺與12345和12315等服務熱線對接,實現相關投訴舉報與處理結果信息的歸集。

  第二十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組織開展的信用評價結果和風險評估結果,應通過監管平臺共享。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托監管平臺開發大數據分析功能模塊,共享運用分析結果,為各級行政機關實施信用監管、智能監管、精準監管提供支持。

  第二十五條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監管平臺使用與管理制度,對各級行政機關使用平臺實行統一授權管理,加強日常運行監控和安全管理,做好安全防護和容災備份。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涉企信息數據質量管理制度,明確信息歸集應用的人員、職責、權限和流程。

  第二十七條 行政機關發現本單位提供的信息存在變更、失效、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并將更正結果歸集至監管平臺,其中依法應公示的信息,通過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公示信息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信息提供單位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公示信息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

  (二)泄露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失信信息超過查詢期限仍未刪除的。

  第二十九條 信息提供單位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并將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公示信息錯誤的,信息提供單位應告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更正。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比對。公示信息與提供信息不一致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異議申請人。公示信息與提供信息一致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異議申請轉至信息提供單位,并告知異議申請人。

  在對異議信息進行核實期間,信息提供單位可以根據需要,決定是否暫停公示相關信息,并書面告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篡改、虛構、違規刪除企業信用信息;

  (二)泄露未經授權公開的企業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企業信用信息;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一條 各級行政機關未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及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同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發出督辦函限期改正;對拒不履行的,提請同級監察委員會或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置;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送涉企信息和使用監管平臺過程中,因玩忽職守導致提供信息不準確、不及時,或利用工作之便違法使用監管平臺信息,侵犯企業合法權益,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三十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保密義務,情節嚴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同意,以營利為目的非法批量獲取公示系統數據信息,對公示系統的運行產生不良影響的,或非法修改刪除信息的,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產生的在有效期內的登記備案、行政許可信息,2014年10月1日以后至本辦法實施前產生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信息以及其他有效涉企信息,各級行政機關應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歸集完成。

  第三十六條 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相關信息以及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組織所產生的相關信息歸集應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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