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賬外經營收入逾期申報問題的批復
浙地稅函[2003]309號 2003-08-0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大連市稅務檢查中部分涉稅問題處理意見的批復》(國稅函[2005]402號)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關涉稅行為定性問題的復函》(國稅辦函〔2007〕5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檢查期間補正申報補繳稅款是否影響偷稅行為定性有關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3〕19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稅案件復核意見的批復》(稅總函〔2016〕274號)
溫嶺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對自行申報應否鑒定為偷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你局管轄的納稅人(溫嶺市太平路菜市場)采用賬外設賬方式設立會計賬簿,申報納稅時,僅就部分賬簿記錄進行申報納稅,該行為屬"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要求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的規定;但該納稅人懾于法律的威嚴,在稅務部門立案檢查之前,對賬外經營收入進行了申報納稅,因此,未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對偷稅必須同時具備行為違法和結果違法的規定,該納稅人上述行為未構成偷稅。對此違法行為,你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該納稅人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復。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二零零三年八月四日
相關話題——
補繳以前年度稅款所產生的罰款及滯納金如何記賬?
如何確定稅款滯納金加收時間
稅務機關不應向扣繳義務人追繳無法扣繳的稅款
如何理解偷稅的主觀故意?——從總局三個批復說起
稽查立案前申報未繳稅,偷稅處罰仍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