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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2018-08-21 10:11     來源:中國會計網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2018-06-15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開展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現將《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所屬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需要適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序號標題發文日期文號需要修改的條款修改后的條款1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廈門市房產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2000/2/2廈地稅政三[2000]2號八、本辦法由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八、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負責解釋。2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重新調整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公告2011/8/22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10號除交通運輸業和窗口代開發票征收稅款的情況外,島外各基層地稅局可在本文規定標準的20%幅度內調整定率并報市局備案。除交通運輸業和窗口代開發票征收稅款的情況外,島外各基層稅務局可在本文規定標準的20%幅度內調整定率并報市局備案。3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應用房地產評估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公告2012/6/21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5號四、異議處理
(二)行政救濟
納稅人對復核確定的計稅依據或應納稅費有異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一百條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第三十三條規定,在依照稅務機關確定的金額繳納稅費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市地稅局提出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四、異議處理
(二)行政救濟
納稅人對復核確定的計稅依據或應納稅費有異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一百條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第三十三條規定,在依照稅務機關確定的金額繳納稅費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市稅務局提出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4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存量房評估異議處理辦法》的公告2013/5/9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5號為進一步規范存量房交易稅費征收管理,有效解決征納雙方對計稅評估價值的異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公平、合理、簡便、有效化解征納雙方的矛盾,特制定《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存量房評估異議處理辦法》,現予以公告。為進一步規范存量房交易稅費征收管理,有效解決征納雙方對計稅評估價值的異議,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公平、合理、簡便、有效化解征納雙方的矛盾,特制定《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存量房評估異議處理辦法》,現予以公告。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存量房評估異議處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評估異議,是指在廈門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存量房交易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納稅人),對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存量房評估系統(以下簡稱評估系統)依據納稅人申報的存量房信息自動生成的計稅評估價值有異議,提供證據、依據要求稅務機關對其交易價進行復核的行為。
第三條  存量房評估異議處理工作,由受理存量房交易的主管稅務機關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并明確相應的權限。
島內存量房評估異議由廈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處理,島外存量房評估異議由島外各區地方稅務局處理。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對交易房產進行評估時,應根據國家相關估價規范出具評估報告。如主管稅務機關認為評估報告出具的評估價值明顯偏低的,可通過廈門市地方稅務局提請行業主管部門對評估報告的合法性、評估過程的合規性、公正性和評估方法選用的正確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告知納稅人行政救濟途徑,如納稅人對復核確定的計稅依據或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一百條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第三十三條規定,在依照稅務機關確定的金額繳納稅費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廈門市地方稅務局提出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存量房評估異議處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評估異議,是指在廈門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存量房交易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納稅人),對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存量房評估系統(以下簡稱評估系統)依據納稅人申報的存量房信息自動生成的計稅評估價值有異議,提供證據、依據要求稅務機關對其交易價進行復核的行為。
第三條  存量房評估異議處理工作,由受理存量房交易的主管稅務機關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負責,并明確相應的權限。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對交易房產進行評估時,應根據國家相關估價規范出具評估報告。如主管稅務機關認為評估報告出具的評估價值明顯偏低的,可通過國家稅務局總局廈門市稅務局提請行業主管部門對評估報告的合法性、評估過程的合規性、公正性和評估方法選用的正確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告知納稅人行政救濟途徑,如納稅人對復核確定的計稅依據或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一百條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第三十三條規定,在依照稅務機關確定的金額繳納稅費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提出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執行。附件1 告知事項:2、納稅人如對計稅評估價值有異議且未申請復核的,必須先繳納稅務機關以本《告知書》上的計稅評估價值確定的稅費或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然后可自繳清稅費或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廈門市地方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附件4 告知事項:如對本《復核結論告知書》有異議,必須先繳納稅務機關以本《復核結論告知書》上的計稅評估價值確定的稅費或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然后可自繳清稅費或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廈門市地方稅務局提出行政復議。附件1 告知事項:2、納稅人如對計稅評估價值有異議且未申請復核的,必須先繳納稅務機關以本《告知書》上的計稅評估價值確定的稅費或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然后可自繳清稅費或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附件4 告知事項:如對本《復核結論告知書》有異議,必須先繳納稅務機關以本《復核結論告知書》上的計稅評估價值確定的稅費或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然后可自繳清稅費或提供相應擔保被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提出行政復議。5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5/5/11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4號一、申請條件
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向縣區級地稅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一、申請條件
納稅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向縣區級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二、核準管理
(二)縣區級地稅機關對符合條件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的困難減免稅實行按年核準,并建立《困難減免稅管理臺賬》,記錄納稅人困難類型、減免稅金額、稅款所屬期等,按年向上級地稅機關報送核準情況。
(三)縣區級地稅機關要加強對困難減免稅對象的動態管理,對經核準減免稅的納稅人進行跟蹤評估。二、核準管理
(二)縣區級稅務機關對符合條件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的困難減免稅實行按年核準,并建立《困難減免稅管理臺賬》,記錄納稅人困難類型、減免稅金額、稅款所屬期等,按年向上級稅務機關報送核準情況。
(三)縣區級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困難減免稅對象的動態管理,對經核準減免稅的納稅人進行跟蹤評估。6關于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有關事項的公告2015/12/31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5號二、關于退稅商店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規定條件且有意向備案的企業,填寫《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備案表》并附相關資料報送主管國稅機關
經審核符合備案條件的企業,由廈門市國家稅務局頒發統一的退稅商店標識。退稅商店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便于境外旅客識別。
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物品需要離境退稅的,退稅商店在核對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證件后,按照相關規定開具《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交境外旅客。
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證件沒有注明入境時間的,可以采取查驗入境當日機票(或登機牌)、船票等方式確認境外旅客入境時間。
退稅商店應接受主管國稅機關的日常管理和檢查工作。二、關于退稅商店
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規定條件且有意向備案的企業,填寫《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商店備案表》并附相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經審核符合備案條件的企業,由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頒發統一的退稅商店標識。退稅商店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便于境外旅客識別。
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物品需要離境退稅的,退稅商店在核對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證件后,按照相關規定開具《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交境外旅客。
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證件沒有注明入境時間的,可以采取查驗入境當日機票(或登機牌)、船票等方式確認境外旅客入境時間。
退稅商店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的日常管理和檢查工作。四、關于退稅代理機構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會同廈門市財政局、廈門市商務局等部門,根據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選定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為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廈門五通碼頭的離境退稅代理機構,服務期限兩年。
退稅代理機構在離境退稅口岸隔離區內設置退稅業務窗口,并在顯著位置懸掛退稅代理機構標識。
在為境外旅客辦理離境退稅時,退稅代理機構可按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的2%收取手續費。四、關于退稅代理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會同廈門市財政局、廈門市商務局等部門,根據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選定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為廈門高崎國際機場、廈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廈門五通碼頭的離境退稅代理機構,服務期限兩年。
退稅代理機構在離境退稅口岸隔離區內設置退稅業務窗口,并在顯著位置懸掛退稅代理機構標識。
在為境外旅客辦理離境退稅時,退稅代理機構可按退稅物品銷售發票金額(含增值稅)的2%收取手續費。五、關于退稅結算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分局為本市離境退稅結算的主管國稅機關。五、關于退稅結算
本市離境退稅結算的主管稅務機關由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確定。7廈門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農產品收購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2016/11/30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9號一、關于收購發票的領用管理
(一)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個人購買自產農產品,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領用收購發票。主管國稅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對其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版面金額以及領用方式按規定予以確認。
農業生產者個人,是指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其他個人。
(二)符合領用收購發票條件的納稅人初次領用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就生產經營情況作出說明,內容包括:企業的類型(屬于購銷企業還是生產企業)、注冊資金、流動資金、經營的主要產品(或商品)、經營場所;生產型企業的年設計生產能力、主要原材料品種;購買農產品品種、購銷計劃、收購及銷售渠道、相關的倉儲設施或設備等。
已領用過收購發票的納稅人若生產經營方式、經營的產品(或商品)發生重大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書面報告變化情況。
(三)對以季節性收購為主的納稅人,考慮其生產經營的特殊情況,在收購旺季主管國稅機關可增加其收購發票的月供量,保證納稅人的生產經營不受影響,待收購旺季結束后再調減其收購發票的月供量。
(四)對于收購發票連續三個月實際使用數量低于或高于確認領購數量的納稅人,主管國稅機關可根據調查后實際情況對其領購使用數量進行重新確認。一、關于收購發票的領用管理
(一)納稅人向農業生產者個人購買自產農產品,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用收購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經營項目和經營規模,對其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版面金額以及領用方式按規定予以確認。
農業生產者個人,是指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其他個人。
(二)符合領用收購發票條件的納稅人初次領用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就生產經營情況作出說明,內容包括:企業的類型(屬于購銷企業還是生產企業)、注冊資金、流動資金、經營的主要產品(或商品)、經營場所;生產型企業的年設計生產能力、主要原材料品種;購買農產品品種、購銷計劃、收購及銷售渠道、相關的倉儲設施或設備等。
已領用過收購發票的納稅人若生產經營方式、經營的產品(或商品)發生重大變化,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變化情況。
(三)對以季節性收購為主的納稅人,考慮其生產經營的特殊情況,在收購旺季主管稅務機關可增加其收購發票的月供量,保證納稅人的生產經營不受影響,待收購旺季結束后再調減其收購發票的月供量。
(四)對于收購發票連續三個月實際使用數量低于或高于確認領購數量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調查后實際情況對其領購使用數量進行重新確認。二、關于收購發票的開具管理
(四)收購發票僅限在本市范圍內開具。到本市以外收購農產品的,可向銷售方索取普通發票,或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后,向收購地國稅機關申請領用收購發票。二、關于收購發票的開具管理
(四)收購發票僅限在本市范圍內開具。到本市以外收購農產品的,可向銷售方索取普通發票,或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后,向收購地稅務機關申請領用收購發票。8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廈門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的公告2016/12/1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7號第四十四條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地方稅務機關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結合房屋結構、用途、區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標準,并據以計算扣除。第四十四條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可參照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建安造價定額資料,結合房屋結構、用途、區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項開發成本的單位面積金額標準,并據以計算扣除。9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的公告2017/11/30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5號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督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建賬建制,改善經營管理,積極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結合我市近幾年的實際情況,廈門市國稅局、廈門市地稅局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范圍內聯合確定我市的應稅所得率標準,現公告如下:為了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進一步規范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工作,督促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建賬建制,改善經營管理,積極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結合我市近幾年的實際情況,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所得率范圍內確定我市的應稅所得率標準,現公告如下: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讀

  一、出臺背景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確保改革后機構合法性、執法合法性和執法規范統一性,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規定進行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并及時將清理的結果向社會發布。

  二、主要內容

  此次發布的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是指原廈門市國家稅務局和原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制定的,僅涉及機構名稱變更、無其他修改內容的文件。修改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共9件。

  三、執行時間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所屬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并前,需要適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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