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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

2018-08-22 10:48     來源:中國會計網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

寧財[稅]發[2017]358號                  2017-5-9

各市、縣(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我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和管理,保障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結合我區實際,我們制訂了《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2017年5月9日

  附件

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和管理,保障社會公益事業發展,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申請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負責本級非營利性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工作。經自治區級(含自治區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由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進行資格認定。

  經市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由所在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進行資格認定。

  經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由所在縣(區、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進行資格認定。

  第四條 經認定具有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下列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五條 申請免稅資格認定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正常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本款所稱投入人是指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一年度管理機關的檢查結論為“合格”;

  (九)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所列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申請享受免稅資格,需報送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見附件1、2);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組織章程或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制度;

  (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或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

  (四)非營利組織登記證復印件;

  (五)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的審計(鑒證)報告,報告內容應涵蓋申請前一會計年度的資金來源及使用情況、財務報告、公益活動和非營利活動的明細情況、工資福利開支情況、繳納社保情況、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人均工資標準等(見附件3);

  (六)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一年度的年度檢查結論;

  (七)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當年新辦的非營利組織提出免稅資格認定申請的,只提供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三)、(四)、(七)項資料。

  第八條 經自治區級(含自治區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的申請材料由自治區級稅務主管機關受理、初審。初審合格的,自治區級稅務主管機關將相關材料移交自治區財政廳審核;審核通過的,自治區財政廳與自治區級稅務主管機關聯合公布獲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名單。

  經市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的申請材料由市級稅務主管機關受理、初審。初審合格的,市級稅務主管機關將相關材料移交市財政局審核;審核通過的,市財政局與市級稅務主管機關聯合公布獲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名單。

  經縣級登記管理機關批準設立或登記的非營利組織的申請材料由縣級稅務主管機關受理、初審。初審合格的,縣級稅務主管機關將相關材料移交縣(市、區)財政局審核;審核通過的,縣(市、區)財政局與縣級稅務主管機關聯合公布獲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名單。

  按照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劃分有關規定,企業所得稅屬于國稅部門征管的,申請材料報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屬于地稅部門征管的,申請材料報送地方稅務局。

  非營利組織提交的申請材料由各級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存檔。

  第九條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認定,原則上每年辦理一次。申請免稅資格認定的非營利組織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辦法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的相應材料。

  第十條 財政、稅務部門對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進行聯合審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予以公布;市、縣級財政、稅務部門的公布文件須報自治區級財政、稅務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非營利組織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應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

  非營利組織的應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開核算,劃分不清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取得免稅資格的非營利組織注銷時,應將剩余財產處置方案報備主管稅務機關,并在認定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稅部門監督下進行實施,如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規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追繳其應納企業所得稅款。第十二條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已認定的非營利組織不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免稅條件的,應當暫停其享受當年度的稅收優惠,并及時報告認定該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財政、稅務部門,由其進行復核。復核不合格的,由認定機關取消其免稅資格。

  第十三條 財政、稅務部門要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已認定的非營利組織的監督檢查和稅務檢查力度,在監督檢查或稅務檢查中,發現已認定的享受免稅優惠政策的非營利組織有下述情況之一的,由認定機關取消其免稅資格:

  (一)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逾期未參加年檢或年度檢查結論為“不合格”的;

  (二)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繳納稅款或幫助他人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的;

  (四)通過關聯交易或非關聯交易和服務活動,變相轉移、隱匿、分配該組織財產的;

  (五)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而受到稅務機關處罰的;

  (六)受到登記管理機關處罰的。

  因上述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申請;因上述規定的除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稅優惠資格的非營利組織,財政、稅務部門在五年內不再受理該組織的認定申請。

  第十四條 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的有效期為五年,自申請年度起計算。非營利組織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稅務主管機關提出復審書面申請,并在有效期滿的次年,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報送相關材料;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稅優惠的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寧夏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寧財稅發[2015]229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寧夏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申請報告

  2.寧夏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

  3.寧夏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審計(鑒證)報告(范本)

  4.寧夏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聯合認定(復審)意見單

  5.寧夏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復核意見單

  6.寧夏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有效期滿復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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