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0號 2018-06-15
為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等規定,現就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一)對社會保障性住房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二)普通標準住宅2%;
(三)非普通標準住宅4%;
(四)商品工業廠房2%;
(五)除商品工業廠房以外的其他非住宅類型房地產6%。
二、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問題
納稅人應當按照現行土地增值稅規定,據實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實行核定征收。
(一)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清算時確實符合核定征收條件的,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實行核定征收,其中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二)對納稅人轉讓存量房的行為:
1.個人轉讓非住房等存量房的,按轉讓收入全額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2.單位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后,其存量房被委托拍賣,若買受人愿意代繳相關稅費并向我局申請代開發票的,由買受人提交相關書面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在確認后,按拍賣收入全額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3.異地單位以委托拍賣或其他形式轉讓其坐落在廈門市的存量房,應提供轉讓相關書面材料,按拍賣收入全額或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后的計稅收入額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4.異地單位和個人轉讓存量房需要按查賬征收方式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應當提供相關書面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予以按實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其中本公告第二條第二項執行時間以向廈門市不動產登記部門申報的時間(收件時間)為準。原《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7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18年6月15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解讀
一、公告背景及政策依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確保改革后機構合法性、執法合法性和執法規范統一性,支持實體經濟和重點行業發展,規范土地增值稅征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等規定,廈門市稅務局擬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
二、主要政策變化
本公告在《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預征和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廈門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7號)的基礎上,明確了商品工業廠房預征率為2%,進一步明確了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在清算時確實符合核定征收規定條件的,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