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暫行規定
云工商企注字[2017]7號 2017-3-7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簡易注銷登記,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根據工商總局《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信息化技術方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全省各級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登記機關)對未開業、無債權債務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統稱企業)辦理簡易注銷登記,適用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 本暫行規定所指未開業企業,是指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無債權債務企業,是指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的企業。
第四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適用簡易注銷登記:
(一)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
(二)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
(三)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的;
(四)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
(五)企業所屬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注銷登記的;
(六)曾被終止簡易注銷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注銷登記前需經批準的;
(八)不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產的,企業清算組、企業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裁定或終結破產程序裁定,向被強制清算人或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
第六條 符合本暫行規定注銷登記條件的企業,可自主選擇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或一般注銷登記。
第七條 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應當先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云南)《簡易注銷公告》專欄,主動向社會公告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及全體投資人承諾等信息(以下簡稱注銷公告),強制清算終結和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除外。注銷公告期為45日,公告期滿企業方可向登記機關提出簡易注銷登記申請。
第八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企業發布注銷公告的同時,通過云南省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共享協作平臺將企業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相關信息推送至同級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推送至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九條 在注銷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及相關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云南)《簡易注銷公告》專欄“我要異議”功能提出異議并簡要陳述理由。
第十條 在注銷公告期內和在提交簡易注銷登記申請前,企業可撤銷注銷公告。注銷公告撤銷后簡易注銷登記程序自動終止。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在注銷公告期滿后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出簡易注銷登記申請。逾期未提出簡易注銷登記申請的,簡易注銷登記程序自動終止。
第十二條 企業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三)《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
(四)營業執照正、副本。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對其簡易注銷公告和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向登記機關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四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利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云南)對申請簡易注銷登記企業進行檢索檢查。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在收到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申請后,對于不適用簡易注銷登記情形的申請,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請人不符合簡易注銷條件;對于在注銷公告期內和在登記機關核準簡易注銷登記前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不予簡易注銷登記的決定;對于在注銷公告期內和在登記機關核準簡易注銷登記前未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準予簡易注銷登記的決定。
第十六條 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的企業,自發布注銷公告之日起,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備案登記、遷移登記、一般程序注銷登記的,簡易注銷登記程序自行終止。
第十七條 企業在簡易注銷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登記機關可以依法做出撤銷注銷登記,在恢復企業主體資格的同時將該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云南)公示,有關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主張其相應權利。
第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自2017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7日。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7日
《云南省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暫行規定》政策解讀
云南省工商局紅盾信息網 2017-11-24
2017年2月22日,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出臺了《云南省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暫行規定》(云工商企注字〔2017〕7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為便于更好的理解該暫行規定的相關內容,現將該《暫行規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制定依據、主要內容等解讀說明如下:
一、制定《暫行規定》的背景及意義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在新形勢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舉措。2014年3月1日以來,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通過改革,還權于市場、還權于市場主體,大幅度降低了企業設立門檻,極大地激發了市場活力和社會投資熱情,市場主體數量快速增長。市場準入高效便捷的同時,退出渠道仍然不暢。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注銷企業程序復雜、耗時較長,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機制效率。
2016年8月至10月我省昆明市、文山州、保山市將試點實施方案報工商總局備案后,開展了企業簡易注銷改革試點,讓真正有退出需求、債務關系清晰的企業快捷便利退出市場,重新整合資源,享受到商事制度改革的紅利。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有助于提升市場退出效率,提高社會資源利用效率;有助于降低市場主體退出成本,對于進一步提高政府效能,優化營商環境,持續激發市場活力,釋放改革紅利具有重要意義。
2016年12月26日工商總局下發《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工商企注字〔2016〕253號),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行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要求已經開展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試點的地方,要在本指導意見框架下及時調整完善相關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尚未開展試點的地方,要認真按照指導意見要求制定企業簡易注銷登記工作制度、工作流程。
為規范我省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確保3月1日起與全國同步實行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省工商局牽頭起草了《暫行規定》,在征求各州(市)、工商局,省局機關各相關處室、直屬單位意見建議、反復修改論證的基礎上,并報省法制辦備案通過后,于3月8日起正式實施。
二、制定《暫行規定》的依據
(一)《工商總局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工商企注字〔2016〕253號);
(二)《工商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信息化技術方案〉等信息化文件的通知》(工商辦字〔2017〕17號)。
三、《暫行規定》的主要內容
《暫行規定》是今后我省開展企業簡易注銷登記工作的指導性文件,從以下方面對企業簡易注銷登記進行明確:
(一)明確適用范圍,尊重企業選擇。
貫徹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和簡政放權改革要求,充分尊重企業自主權和自治權,對領取營業執照后未開展經營活動(以下稱未開業)、申請注銷登記前未發生債權債務或已將債權債務清算完結(以下稱無債權債務)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統稱企業),由其自主選擇適用一般注銷程序或簡易注銷程序。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外商投資企業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的;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注銷登記的;曾被終止簡易注銷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注銷登記前需經批準的;不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強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產的,有關企業清算組、企業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被強制清算人或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
受我省“兩個十萬元”微型企業培育工程扶持的企業,屬不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在受到扶持兩年內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二)簡化登記程序,提高登記效率。
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應當先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云南)《簡易注銷公告》專欄,主動向社會公告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及全體投資人承諾等信息(強制清算終結和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除外)。注銷公告期為45日,公告期滿企業方可向登記機關提出簡易注銷登記申請。
在企業發布注銷公告的同時,省工商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云南),將全省企業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相關信息推送至省級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推送至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州市工商局和縣(市、區)市場監管局應采取適當方式,將轄區企業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相關信息告知同級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告知同級商務主管部門。
簡易注銷公告期內,有關利害關系人及相關政府部門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云南)“簡易注銷公告”專欄“我要異議”功能提出異議并簡要陳述理由。企業在公告期滿后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簡易注銷登記申請。一個企業只能申請一次簡易注銷,企業可以從提交簡易注銷公告開始至正式提交簡易注銷登記申請前撤銷簡易注銷公告,撤銷后不能再提交簡易注銷公告和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手續。
將全體投資人作出解散的決議(決定)、成立清算組、經其確認的清算報告等文書,合并簡化為全體投資人簽署的包含全體投資人決定企業解散注銷、組織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內容的《全體投資人承諾書》。企業在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時只需要提交《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營業執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報告、投資人決議、清稅證明、清算組備案證明、刊登公告的報紙樣張等材料。
登記機關在收到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也可利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云南)對申請簡易注銷登記企業進行檢索檢查,對于不適用簡易注銷登記情形的申請,書面(電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請人不符合簡易注銷條件;對于在注銷公告期內和在登記機關核準簡易注銷登記前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不予簡易注銷登記的決定;對于在注銷公告期內和在登記機關核準簡易注銷登記前未被提出異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準予簡易注銷登記的決定。
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結束后,省工商局將有關企業簡易注銷信息及時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云南)上予以公示,供社會公眾查詢,同時推送給省級有關部門,供各部門共享使用。
(三)明晰各方責任,保護合法權利。
企業應當對其公告的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和全體投資人承諾、向登記機關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全體投資人承諾書》是實施監督管理的依據。企業在簡易注銷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登記機關可以依法做出撤銷注銷登記等處理,在恢復企業主體資格的同時將該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云南)公示,有關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主張其相應權利。
對惡意利用企業簡易注銷程序逃避債務或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有關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向投資人主張其相應民事責任,投資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