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金湖縣稅務局關于發票票種及啟用新發票監制章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金湖縣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 2018-07-20
根據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工作部署,為確保金湖縣稅務機構改革后發票管理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將金湖縣發票票種及啟用新發票監制章公告如下:
一、票種目錄
二、票種使用
(一)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和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
。ǘ┰鲋刀惼胀òl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月不含稅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不含稅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月不含稅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或季不含稅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要求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的,也可領用。
。ㄈ┰鲋刀愲娮悠胀òl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月不含稅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不含稅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月不含稅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或季不含稅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要求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的,也可領用。
。ㄋ模┒周囦N售統一發票。適用于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
。ㄎ澹C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適用于從事機動車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ㄓ脵C打卷式發票。適用于收款機具備開具卷式發票條件的納稅人。
(七)通用定額發票。適用于所有納稅人。
。ò耍┩ㄓ脵C打發票。適用于月不含稅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或季不含稅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和收取過路(過橋)費的納稅人。
。ň牛┒~門票。適用于所有使用門票的單位。
三、發票監制章
2018年7月5日啟用新發票監制章。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原江蘇省淮安市國家稅務局發票監制章作廢。
四、原發票有效期
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原江蘇省淮安市國家稅務局監制的已印制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金湖縣稅務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