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公務通訊補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3號 2018-07-09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現將我區個人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個人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費用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對公務人員按規定標準取得的公務通訊補貼收入,即:廳級每人每月240元,處級每人每月180元,科級每人每月130元,科員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標準,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超出規定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今后,若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調整公務通訊補貼標準的,按調整后的標準扣除。
三、對我區企業職工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無論是以現金形式,還是以報銷方式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每人每月不超過240元的標準內據實稅前扣除,超出規定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TPSZSMART按: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我區企業員工通訊費補貼稅前扣除標準為每人每月360元)。
四、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9號)第一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
2018年7月9日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公務通訊補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政策解讀稿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公務通訊補貼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對《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主要內容
《公告》明確了我區個人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費用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規定費用扣除標準為:
(一)對公務人員按規定取得的公務通訊補貼收入,即:廳級每人每月240元,處級每人每月180元,科級每人每月130元,科員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標準,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超出規定標準的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今后,若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調整公務通訊補貼標準的,按調整后的標準扣除。
(二)對我區企業職工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無論是以現金形式,還是以報銷方式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每人每月不超過240元的標準內據實稅前扣除,超出規定標準的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公告》適用范圍
《公告》適用于全區范圍內取得通訊補貼收入的個人。
三、《公告》具體執行口徑及示例
我區公務人員按規定標準取得的公務通訊補貼收入,允許在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超出規定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職工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無論是以現金形式,還是以報銷方式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每人每月不超過240元的標準內據實稅前扣除,超出規定標準的的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企業每月對張某發放基本工資5000元,通訊補貼200元,其中200元通訊補貼未超過240元扣除標準,不予征稅,張某每月應按5000元計征個人所得稅。
某企業每月對趙某發放基本工資5000元、通訊補貼300元,其中通訊補貼未超過240元扣除標準的部分不予征稅,超過240元的部分應依法計稅,趙某每月應按5000+60(300-240)元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