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建筑安裝業個人承包人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標準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 2018-07-0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印發,根據2016年5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的決定》和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第六條規定,我市建筑安裝業個人承包人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標準為工程項目收入的1%。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延續實施建筑安裝業個人承包人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標準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建筑安裝業個人承包人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標準的公告》的解讀.doc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關于發布建筑安裝業個人承包人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標準的公告》的解讀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切實解決國稅地稅機構改革后機構合法性、執法合法性和執法規范統一性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在《合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延續實施建筑安裝業個人承包人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標準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1號)基礎上進行修訂,以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名義發布。
二、公告的制定依據是什么?
公告是依據《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1996年7月22日國稅發〔1996〕127號印發,根據2016年5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的決定》和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第六條制定的。
三、公告所稱建筑安裝業個人承包人具體對象是什么?
公告所稱建筑安裝業個人承包人是指以各類承包形式承包建筑安裝業各項工程作業的個人承包人。
四、核定征收的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我市建筑安裝業個人承包人取得的“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其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標準按工程項目收入的1%執行。
五、公告自何時開始施行?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延續實施建筑安裝業個人承包人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標準的公告》(合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合肥市稅務局
2018年7月5日